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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监管的瓶颈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吴珏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04期

摘要:与传统外贸相比,跨境电商存在着明显的优势,这也促进了我国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随着跨境电商在我国的飞速发展,也暴露出各种问题,造成这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痛点是政府平台监管不当,存在盲区无法跟踪、缺乏服务。这些瓶颈问题集中表现为:如: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复杂程度增加等。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可以鼓励跨境电商企业积极创新、设立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创新研究和人才建设、优化市场环境和统计监测。创新监管服务,整合供应链,完善支撑体系。 关键词:跨境电商;跨境物流;海关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与传统外贸相比,跨境电商存在着明显的优势:

首先,跨境电商可以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实现多国企业之间、企业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进出口环节少、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 其次,跨境电商以消费者为主导,加大了消费者的自由度,方便其购买海外优质商品,而且性价比更高,提供了个性化的交易方式。而且跨境电商实现了单个企业之间或单个企业与单个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使企业或消费者能够即时按需采购、销售或消费,相对于传统贸易而言,订单可以是小批量的甚至是单件,所以交易双方的交易频率得以大幅提高。同时这种碎片化采购,适应国际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便于企业控制风险,并且由于有效的降低产品价格,降低流通中间成本,跨境电商企业能采用集中采购备货模式,从而大大降低了商品采购成本和物流成本。

另外,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深化应用,数字化产品的种类和贸易量快速增长,通过跨境电商进行销售或消费的趋势更加明显。在突破传统国际贸易中以实物产品与服务为主要模式的同时,还带来了其他附加价值,包括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比如与之相关联的物流配送、电子支付、电子认证、rr服务、网络营销等行业的技术突破。与此同时跨境电商贸易过程相关的信息流、商流、物流、资金流已由传统的双边逐步向多边的方向演进,实现了多国家间的直接贸易。

跨境电商的优势在帮助“中国制造”利润回归同时,也促成了跨境电商的快速崛起。据物流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目前全国涉及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数量预计突破20万家,2016年交易量突破6万亿元人民币,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跨境零售突破6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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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跨境电商在我国的飞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问题,比如消费者权利缺乏足够保障;自贸区、港口、IT、金融、负面清单管理等各种优势没充分发挥作用等。这就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困境。

一、跨境电商监管的瓶颈问题

造成跨境电商监控困境的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痛点是政府平台监管不当,存在盲区无法跟踪、缺乏服务。其瓶颈问题集中表现为: 1.监管主体不明确

当前跨境电商的监管部门涉及海关、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第八条清楚说明: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其监管逻辑的简单来说就是“三单比对”。

“三单比对”作为一种高度信息化的监管手段。通过匹配电商企业推送的订单、支付企业推送的支付单、物流企业推送的运单,三单数据相互印证,海关及其他监管部门能掌握每一笔交易的真实记录,进而做到有效监控,防止任何的走私、低报等违法行为。

但是当前试点的进口跨境电商是零售模式,包括保税进口(BBc)和海外直邮(Bc)两种。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因为在零售模式下,申报主体一定是个人,确切来说应该是订购人,他是买卖契约中的买方,与平台商家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在海关的监管范围内并没有直接监管个人这个申报主体。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由电商平台代替个人向通关服务平台发起报关数据即订单的推送,结果电商平台成为了海关的监管对象。但是其本质上只是代替订购人进行申报,并非实际的申报主体。电商平台企业仅仅是一个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其本身并不参与买卖。而且对于那些既是平台又是卖家的自营网站,其通常是海外主体,根本难以监管到。因此,电商平台可以作为协助海关监管买卖主体的第三方,似乎不应该成为直接监管对象,更不能成为责任人。那么一旦出现报关数据和实际物品不一致的情况,谁来承担报关责任?监管主体的不明确,一旦出现报关数据有误的情况,谁来承担报关责任?这无疑给海关对于跨境电商企业的监管及推动发展带来阻力。 2.监管的方向头绪多

2016年4月8日跨境电商贸易税收新政出台:行邮税调整为15%、30%、60%;新开增跨境电商综合税,无起征点;免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7折。单笔购买的限额2000元,全年限额2万元。同时新政还规定实施正面清单管理,作为可交易商品的依据,即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用跨境电商的方式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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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税收新政带来的改变与挑战非常明显。首先,行邮税翻倍上涨,海关查验力度决定了灰色通道的形成,而且50元的免征点会对低价商品形成冲击;其次,1142个商品正面清单推出,纳入跨境商品的范围大幅度萎缩,很多热销品牌都无法通关;最后,跨境单价2000元以上,邮政单价1000元以上需要走一般贸易清关,这使得清关复杂度和收费金额大幅提升。 同时随着国内需求量的日益增长,而海外货源供货越来越紧张,国内某些电商不可避免会产生层层剥削涨价、货源垄断、假货鱼龙混杂等现象。新政策下跨境业务应如何操作成为新问题。

3.监管的过程难度大

跨境电商包括跨境贸易和跨境物流,涉及国内与国外多个环节,尤其是海关商检等,操作难且风险高,一方面增加了跨境电商的物流成本,另一方面造成运输及配送周期长。还有包裹无法全程追踪,货品受损甚至丢失的问题。电商模式由于其自身的贸易特点会产生较高的退换货比例,跨境电商也不可避免,而且由于不同国家的消费习惯不同,这一比率会呈现上涨趋势,但与之对应的是由于涉及跨境通关和跨区域物流,使退换货难有一个顺畅的通道返回,甚至会导致各种相关成本增长,使其费用超出货品的价值。跨境电商的物流会涉及不同国家地区,则不可避免会受到各地域的政治、文化、法律、政策等影响,也无法回避当前动荡的国际局势给跨境电商物流带来的诸多风险。比如汇率风险,清关障碍等。这些都给电商的过程监管带来了困难。

二、有效加强监管,突破监管瓶颈

针对跨境电商监管的瓶颈问题,各相关方面也积极应对,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比如发展专业化的第三方跨境物流业,区别于国内的电商模式,专门处理交易流程、报关报检、国际运输等问题,以提高跨境电商物流运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等。笔者认为,要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可以鼓励跨境电商企业积极创新、设立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创新研究和人才建设、优化市场环境和统计监测。具体概括来说,主要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创新监管服务

在“三单比对”的监管逻辑下海关总署可考虑增加一个“个人跨境电子商务申报窗口”。通过这个窗口订购人作为实际的报关主体,承担主动向海关申报的义务,缴纳相应税款,并实名验证承担相应的报关责任,成为海关的直接监管对象,从而使申报主体、监管对象、责任人得到统一。电商平台可以作为协助海关监管买卖主体的第三方,为个人申报提供交易订单数据,包括网站域名地址、商品信息、支付流水号、物流运单号、订购人信息等,这样个人可以很便利地完成申报。通关服务平台根据个人提供的数据,同支付企业、物流企业进行比对,以印证数据的真实性。一旦在现场的实物流监管中发现异常,海关便可对申报人进行追责,由于申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