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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立预
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农监[2009]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9.02.17 【实施日期】2009.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
的意见》的通知 (浙农监[2009]2号)
各市、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省直涉农收费部门:
现将《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1 / 4
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4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承担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和经营服务性费用以及农民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和劳务。
第三条 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四管齐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教育,抓好源头防范,开展监测预警,采取重点监控,重视维权援助,健全工作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构建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 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工作的目标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继续减轻不反弹,确保涉农负担信访不增加,确保涉农负担恶性案(事)件和重大群体性案(事)件不发生,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 / 4
第二章 源头防范
第五条 依法设立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财政、价格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面向农民的重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与调整,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和措施。
第六条 加强对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下同)的监管。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原则。严禁将涉农公益性服务由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严禁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政府公益性服务机构在推介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时不得从中牟利。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凡是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必须将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记入收费公示牌予以公示。 收费公示牌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置于村庄显要位置或村务公开栏内,方便群众阅看。涉农收费单位也应在其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内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涉农收费项目的变化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第八条 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
(一)限额标准。欠发达地区村级组织1500元,其他地区村级组织3000元,其中省确定的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村级组织600元。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100万元以上且村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限额标准的一倍。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