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1 22:37: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一、问:“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通过九年的试点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

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余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在试点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

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确保了试点试行工作的扎实推进。试点试行成功经验表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按照中央的要求,在认真总结试点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两院两部”积极推进《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广泛调研论证,采取不同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成果。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扩大试点到全面试行,始终鲜明地坚持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已经在实践中与监狱刑罚执行共同构建成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主要方面,形成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分层次、相衔接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是连续两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始终与社区矫正实践同步推进。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方案,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作了原则性规定,基本完成了

第一阶段立法任务。确保社区矫正依法有序开展,确保执行效果和质量,则是更为迫切的立法任务,也是建立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的重大课题。《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实现了与第一阶段的立法工作同步进行,建立了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制度。《实施办法》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突出了刑罚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基本功能;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执行机关、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主要问题,规范了矫正措施和执行程序;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和配合制度,填补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空白,畅通了与监禁执行的制度衔接。《实施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对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依法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特殊人群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政法机关,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把社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近年来,为了指导和规范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两院两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