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9:08: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建工集团管理制度汇编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团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有序管理劳动合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公司。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的法规,修订管理办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经常性工作岗位出现缺员时,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应本着节约用人的原则,首先在本单位内部调配解决;本单位内部解决确实有困难的,须报告集团公司调配解决;集团公司无法调配解决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用人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人员总数范围内招聘社会人员。所招聘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符合上岗条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中:
1、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征得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3、其他人员由董事长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代理其办理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等事宜;新进人员(录用,调入)报到之日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 (一)新录用人员一般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置,必须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
(二)对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范围内,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考核胜任工作的人员,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引进短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 非经常性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用工时,可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月。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工作人员,须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根据集团公司保密制度规定,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借调、聘用人员在上岗或离岗(包括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均须按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不签订的,或没有全部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得办理上岗或离岗手续。
第九条凡用人单位责任人,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的连带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征求意见,7日内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员工同意续订的应提出书面答复,并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职务(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动时,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员工待岗、下岗、内部退养、外出劳务须签订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第十二条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同时进行教育。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