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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
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洪建发[2013]40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07 【实施日期】2013.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
(洪建发[2013]40号)
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南昌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及第三方监测等单位:
为迎接住建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和省住建厅对南昌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检查,进一步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提高我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更好地落实《南昌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检查制度》,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1 / 4
督促各参建单位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长效
机制,消除工程建设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平稳。 二、检查重点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三)工程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是专项设计、专项施工、监测等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及实施情况。
(四)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是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资源保障以及应急演练情况。 (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南昌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有关检查内容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建质[2012]68号)执行。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建设各方自查、市建委督查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上旬-3月中旬)为自查阶段,由南昌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分别对承建的各标段、站点、区间项目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南昌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将建设各方自查的结果按附表1-6形式以及整改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第二阶段(3月下旬)为督查阶段,由市建委质量安全处总负责,组织市安监站、质监站及专家参与的督查组。具体由市安监站牵头,按省住建厅要求时间,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结合《南昌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对各参建单位的自查情况以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督查。检查结束后,市安监站负责在3月底前形成书面检查 2 / 4
材料报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认真学习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文件精神,按要求抓好自查和督查工作。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单位安全生产或技术负责人必须领导和参与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对照自查表,逐项逐条检查到位,认真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三)各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及时、彻底整改;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遏制事故的发生。
(四)检查结束后,市安监站和南昌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在时间节点前将书面整改报告上报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附件:检查表格
二○一三年三月七日
联系人:朱广平 联系电话:83884383 电子邮箱:1031934578@qq.com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单位自查情况 标段站点区间名称: 形象进度:
序号 1 检查项目 符合 检查结果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