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0:37: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权力来源 实施机关 责任科室 受理对象 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类 法定县级以上 榆林市农业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市种子管理站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时间 20日 20日 0912-6662522 12316 市农业局5楼种子管理站、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见附件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本)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依据 事项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