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4/2 18:21: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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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依法实行设计招投标。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以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政府直属或控股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贷款;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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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和环保等原则。
第六条 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 招标方式
第七条 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下之一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通过的应急工程项目;
(二)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建设项目;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实施时机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四)已建成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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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分为方案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招标两类。
方案设计招标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
同一项目设计招标可以组合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组合招标一般采取实施性方案设计中标人直接延续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方式。
具体招标类型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 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由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基本收集齐全,能满足本阶段设计需要;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设计招标应在项目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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