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7 21:04: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取的手续费,纳入单位账户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并用于办理代扣、代收、代征工作的管理支出,可在不超过30%以内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验工计价是列支建设成本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真实、准确反映建设成本,严禁虚假验工。项目建设单位将验工计价报表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保管。
第四十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将废旧轨料、站后设备等既有线拆除资产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的,采用调拨方式;用于合资项目的,按照有关国有资产出售和实物资产投资的规定执行。
项目利用既有线拆除资产,设计概(预)算有关章节中应包含资产的数量、价格及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对工程承包、监理等单位扣减的费用,及时核减建设成本。
第四十五条 单项工程报废应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因设计、工程承包、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四十六条 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冲减建设成本。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在批准的概(预)算、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资金预算范围内,根据核准的验工计价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一)预付款:包工包料工程按当年预计完成投资额或投资计划(扣除甲供材料
设备款)的10%拨付工程预付款;拨付预付款时,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原则上不拨付工程预付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时抵扣预付款。
(二)工程进度款:工程承包单位合同约定月份预支工程款的,应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的施工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月份用款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按不高于下达的月份施工计划的70%扣除甲供材料、设备款及应抵扣的预付款后拨付。
(三)季度结算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季度验工计价或节点工程计价额的90%扣除月份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及应抵扣的预付款后拨付。
(四)竣工结算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竣工结算验工计价额的95%扣除已拨付的结算款后拨付。
(五)质量保证金:工程初验合格后,按照核准的验工计价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四十八条 工程承包单位工程款以外的建设资金除支付项目建设管理费、缴纳相关税费外,其余建设资金的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其中,支付征地拆迁费应与征拆进度相符,省级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设计、监理费等应控制在核准的验工计价和合同约定的比例内;支付物资设备款应按物资设备到货情况支付,并预留质保金,总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付款,按照协议的约定拨付。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竣工财务决
算应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初验合格并确定最终概算六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项目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总公司所属企业、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审核项目管理机构和合资公司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后报总公司。合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各出资人签章确认后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十一条 有尾工工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竣工决算的同时列出剩余工程的明细清单和完成时限,报总公司计统、财务、建设部和工管中心等单位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规范使用建设资金。
第五十二条 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除正式竣工验收费用外,不得预留项目建设管理费。预留费用预提计入待摊投资,分摊计入交付资产,并在决算说明中注明预留费用内容、金额。实际发生与预留费用存在差异的,列入企业损益。 第五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组织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单位及资产接收单位共同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原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转入其他单位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交付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接收单位的行为。交付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十五条 资产交付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资产接收单位、工程承包单位、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完成。项目建设单位与资产接收单位在初验合格后六个月内办理完成资产交付。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验及正式验收手续。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办理资产移交。
第五十七条 项目竣工初验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按初验时间移交实物资产。项目建设单位向资产接收单位提供估价入账资料,资产接收单位在已批概(预)算内按截止竣工初验日实际完成投资支出及时估价入账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调整账务。 第五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概(预)算使用项目建设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照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资产账面净值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折旧费用计入待摊投资。
资产在交付使用前已报废或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待摊投资。
第五十九条 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信设施、公铁立交桥、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大型站房停车场、商业辅助设施等,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与有关单位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签订产权归属协议。产权归属路外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投资购建的设施设备原则上产权归属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公铁立交桥,产权按规定移交地方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投资按拆迁还建处理,分摊计入线路资产;项目建设单
位出资建设的铁路公安办公用房,产权归属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安机构签订协议交由公安机构使用。
第六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概(预)算列明的内容和额度购置运营所需资产,支付有关费用。生产用交通工具,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列资产。办理资产交付时,生产职工培训费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列运营成本。合资公司委托铁路局采购运营所需资产、资产由合资公司列账的,应签订委托方、代建方、销售方三方合同。
第六十一条 项目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土地征用、拆迁建筑物手续费和用地勘界费等。
1.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缴纳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耕地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费用等。
2. 拆迁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迁建补偿费等。包括红线内和跨及红线外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的拆除、迁建补偿费等。
3. 用地勘界费:委托有资质的土地勘界机构对建设用地界进行勘定所发生的费用。
4. 办理征地拆迁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人员工作经费。
(二)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相关税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压覆矿藏评估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三)因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发生的全部迁改项目及费用。包括道路、桥梁、河流、沟渠和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电力线路及管线等的迁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