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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外部性理论的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研究

作者:胡艳慧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08期

摘 要:目前,环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从环境的外部性理论入手,分析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利用外部性理论,提出解决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外部性;环境污染;环境税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057-

1 外部性含义

罗森的《财政学》中指出,当某一个实体(个人或企业)的活动以市场机制之外的某种方式直接影响他人的福利时,这种影响就称为外部性。

外部性对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比较,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造成的积极影响,使他人减少成本,增加收益。负外部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决策者在自己承担的成本之外,带给他人或社会以额外的成本或负担,从而使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现象。 2 环境问题中的外部性

环境问题不仅仅关系到人类生存的条件,对经济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目前,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环境的外部性有正、负之分,正外部性主要是微观主体通过自己的活动给其他群体所处的环境带来积极的影响。如上游居民种树,保持水土,下游居民的用水得到保障。负外部性是指微观主体通过自己的活动给其他群体所处的环境带来消极的影响。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环境污染,例如废弃物排放、噪声等等,另外,还包括生态破坏,例如对树木的乱砍滥伐,对资源的过度开采等等。 3 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环境保护部在2009年世界环境日公布的《2008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污染减排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部分环境质量指标明显改善,但总体面临的环境形势仍很严峻。2008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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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良好,但是部分城市空气污染也仍然较重(519个城市中,达到一、二级标准的城市为399个);在声环境质量方面,全国71.7%的城市区域声环境处于好或较好水平;全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四大海区近岸海域中,黄海、南海近岸海域水质良,渤海水质一般,东海水质差;但是,地表水污染依然严重,珠江、长江总体水质良好,松花江为轻度污染,黄河、淮河、辽河为中度污染,海河为重度污染。在监测营养状态的26个湖泊及水库中,呈富营养状态的占46.2%。公报还指出,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活污染加剧,面源污染加重,工矿污染凸显,饮水安全存在隐患,呈现出污染从城市向农村转移的态势。由此可见,地表水污染和空气污染仍然是我国面临最严峻的环境问题。 4 治理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对策 4.1 私人对策

私人对策主要包括通过确定产权进行讨价还价,或者是把相关各方合并使外部性“内部化”,或者是利用道德约束来消除外部性。针对我国的地表水污染和空气污染来说,由于涉及到千家万户,所以让各方在一起讨价还价的成本非常高,而且也不能确定谁是真正造成污染的人。因此,利用私人对策治理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办法行不通。 4.2 公共对策

私人对策不能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就需要政府利用公共对策对其进行干预。政府采用的方法主要为市场导向包括征收环境税、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4.2.1 征收环境税

外部性的产生归结于生产无效率,这是因为投入品的价格没有正确地反映出社会成本。所以英国的经济学家庇古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了向污染者征税,以矫正其投入品定价过低问题。对造成我国的环境污染的行为征收“庇古税”,即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征收的税率取决于污染的边际损失,并不因企业排污的边际收益或边际控制成本差异而有所区别;环境税只是相对于排污量而征收,与企业的产量没有直接的关系。 4.2.2 排污收费

排污收费制度是由政府首先给所有产生污染的企业确定一个污染标准,企业按照这一标准交纳排污费。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会根据自己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来决定自己的污染物排放量和产品产量。实行排污收费有以下优点:第一,企业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每个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边际控制成本在减排污治理与排污缴费之间进行选择,有利于激励企业实行减少污染。第二,可以降低政府的监督、管理成本。从政府管理的角度讲,政府不再干涉企业具体的生产决策,只是确定企业从事的经济活动是否会导致污染,污染的量是多少。这样,降低了政府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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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督管理的费用。第三,排污收费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可以用于清洁生产补贴和建设公共的污染治理设施。 4.2.3 排污权交易

实施排污权交易首先要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力(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力像商品那样被买入或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排污权交易的优势是明显的:首先,成本最小。治理成本低的企业可以多减排,把多余的许可证拿到市场中出售。而治理成本高的企业少减排,不足的排污权到市场中去购买,从最后的效果来看,污染的减排总是由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来完成,所以从总体上降低了污染治理的成本。其次,绿色环保

组织可以买入排污许可证而不卖出,以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减少和环境水平的提高。最后,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环境目标卖出或买入排污许可证,从而实现政府对环境总水平的调控。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沿用至今,存在很多局限性。一方面,政府在确定合理的排污费率时,必须借助边际净收益曲线和边际外部成本线。企业自身没有动力去向政府如实通报准确的信息,政府也没有能力去了解每个企业的边际净收益,只有在不断的摸索中去寻找最优收费标准。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将国家征收的部分排污税费通过产品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如果该种产品是生活必需品,缺乏需求弹性,就会增加低收入阶层的负担。排污权交易制度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从所要求的市场条件看,由于垄断的因素或计划经济的残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排污权交易的实施。例如,在上海市苏州河的治理过程中,美国专家竭力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但试行效果不佳。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二者都能起到消除生产和消费的外部效应,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从两种环境手段的适用范围看,排污收费适用于大范围的污染问题。如温室气体排放、臭氧层空洞、二氧化碳及粉尘污染。而排污权交易更适用于局部性、地区性的污染控制,如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的控制等等。

在2009年的世界环境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在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透露,征收企业的环境税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而欧洲各国也倾向于征收环境税,以收回成本型环境税为其主要环境税种,80年代则出现大量的提供刺激型环境税,到90年代以后则体现为提供刺激型环境税和增加收入型环境税的综合使用,与此同时结合绿色税制改革进行。我国可以借鉴欧洲国家的做法,征收环境税,使消费者和公民增加环境保护责任,使企业改变生产技术和流程或投入预防性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促使企业发展新的环境技术,从而使得环境外部性通过征收环境税而内部化。但是环境税的制度设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环境税作为一个单独税种,需要理清与其它税种的关系;环境税的税率需要精确地测算和确定;还要建立一套符合环境税体系的征管机制。因此,在循序渐进地建设环境税收体系的同时,必然需要排污收费继续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解决环境经济问题的路径选择也正经历着重大改革,新的排污收费制度也已经颁布,排污权交易制度正在由试点向全面铺开的阶段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