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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 【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 第四章 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
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 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又称引诱要约。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①要约的撤回。②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③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④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⑤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11、承诺的意义。】(109页)
【12、承诺的有效条件。】(109页)①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达到要约人。③承
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13、承诺的撤回。】(109页)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14、合同成立的时间分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09-110页)。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③采用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④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
同。
【15、合同的内容。】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标的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
酬金。⑥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16、《合同法》第39条对格式合同条款拟定人的限制性规定。】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公平地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如果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发生冲突,则优先适用普通条款。 【17、合同生效的条件。】第一: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
【18、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而条件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
【19、无效合同的种类。】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合同
【 20、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③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1、行使撤销权的时间。】(113页)
【22、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四、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 【23、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的时间。】
【24、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一、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
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二、价款和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的按政府定价履行。 第三、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一
方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四、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
备时间。第五、履行费用不明的、由债务人负担。
【25、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种类以及三个种类的概念。】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
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的前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三、不安抗辩权:只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以丧失履
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26、代位权的概念和行使要件。】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照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要件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伤害。
3、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限、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
【27、撤销权行使的要件和行使的期限。】撤销行使的要件:因债务人的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所区别。
客观条件: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主观条件: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受益人存在恶意。
行使的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取消。
【28、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事由。
二、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准备履行主要债务的,双方可以解除
合同。
三、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母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29、合同转让的形式。】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履行。她包括合同权利的转
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30、合同权利的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可,合同义务的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31、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清偿、抵消、提存(提存的原因、提存的主体、提存的标的、提存的方法、提存的效力。)免除、混
同。
【32、我国提存的机关。】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一般为公证机关) 【33、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3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得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
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5、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违反保密义务。 四、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36、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违约人相对人有过失。3、约定的免责事由。
【37、预期违约的概念。】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
示将 不履行合同。
【38、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2、违约金。3、定金。4、损害赔偿。
【39、约定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