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2:01: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学病事假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校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鄂教人字(2014)25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病事假期间,依据内人薪字〔1999〕第19号文件规定,执行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同时按请假时间长短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
一、病假相关规定
因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可以按我校请假程序请假。请病假时需出据乡镇级或旗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包括诊断书、病历等)。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出据乡镇级以上材料由校长批准;病假超过2个月出据旗级以上材料(2个月治疗未愈继续治疗,必须在2个月之后的3周内将续假审批材料上交学校,逾期不交按旷职处理),经旗级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校留存备查。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退职手续。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扣发请假天数绩效工资(按天计算,下同);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扣发请假天数绩效工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自治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绩效工资照扣。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按原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5.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正常工作两个月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交通补贴、移动通讯补贴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9.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二、事假相关规定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核批准。一次性请事假15天以内的,由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一次性请事假15天以上的由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分管旗领导批准后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1.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交通补贴、移动通讯补贴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6.事假半年(连续半年或累计达一个学期工作日,哪个学期请假天数多,参照哪个学期工作日统计)以内的,按天扣发绩效工资,超过半年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
三、外出短假规定
按月统计。外出1次达2小时记事假半天;每4次不足2小时外出,记事假半天(含所有办公事除外的一切外出)。
四、特殊规定
1.一线任课教师,请假3天以内,请假期间课节经教务部门调课,确认本人1周内补上,考勤天数正常统计,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扣发均按正常请假的50%执行。
2.一个学期给1天保健假。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允许,履行请假程序,不按请假统计,不扣发工资和绩效工资。
3.享受公休假、串休假的,学校工作需要,要求返校上班,上班天数可以冲减请假天数。之外的天数按加班处理(任课教师按课节,其他工作按岗位工作量比例,满工作量为2课时给予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年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未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年、受处分期间及解除处分当年;法定产假、婚假、丧假、因公致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病事假超过半年不参加年度考核,停发绩效工资。 六、本规定自2015年2月20日起实行,
七、本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由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