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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案例分析(一)
责任编辑:中国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更新时间:2008-11-11 保存本文 加入收藏
一、个案分析
目前青少年在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占的比例不大,考虑到青少年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前提条件较为类似,因此采用个案分析的形式对如何做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探讨。通过实例的详细分析,从特殊性中发现一般性,有助于为今后开展青少年矫正工作提供参考。
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蔡某,男, 1989年 4月 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厦门市交通职业中专就读。 2004年 10月 22日下午,蔡某与王某、施某、谢某四人在本市秀德大厦附近,殴打在校生陈某并抢走一部诺基亚 682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 2377元)及在校生黄某的人民币 10元。 2004年 10月 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审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同时,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十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二千三百七十七元。
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案例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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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分析
从蔡某的案例,可以从中发现青少年犯罪的几个特点:
1. 突发性。 由于青少年各项生理基能正在发育之中,身体增长的速度快,但是心里发育却相对滞后,自我控制力不强,因此在某种偶然的诱导和刺激下,容易遇事起意,突然实施犯罪,脑子一热,说做就做,不计后果。本案中蔡某及其同犯就是出于对金钱的渴望,在好奇
和刺激的心理作用下实施了抢劫。事实上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根本没有意识到其和同伴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后果会如此严重。
2. 团伙化。 由于青少年年纪尚轻,心理承受能力也有限,势单力薄的心理使得他们容易结伙作案,通过结伙成群,互相壮胆,互相煽动,互相利用,互相依存,增强安全感。因此,多是三五成群、七八成伙的共同作案。本案中蔡某以及其他五名被告均是纠集成伙共同犯罪。
3. 低龄化。 近年来 ,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 18岁左右,其中 14-16岁少年犯罪的比例日渐增大,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本案中,共有 6名被告,均未满 18周岁,其中蔡某及其同案犯王某还未满 16周岁。
4. 反复性。 青少年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可塑性,且心理素质不稳定,容易收到外界的影响,因此如不注意隔离他们与不良习气接触,不注意对他们不良行为的及时纠正和和控制,他们也容易受到坏人坏事的熏染而重新犯罪,具有很强的反复性。本案中,蔡某的其中两名同案犯就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了抢劫。
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案例分析(三)
责任编辑:中国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更新时间:2008-11-11 保存本文 加入收藏
三、原因分析
在对于本案蔡某的犯罪原因的分析中,除了自身因素以外,有三个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
1. 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而蔡某恰恰缺乏了这样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主要表现在:
一是家庭的贫困。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激烈竞争和贫富差距。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好奇和攀比的心理容易产生对物质生活的极端追求和滩涂享受。蔡某家庭贫困,父母双双下岗,母亲还是残疾人,家里每月的收入仅来自三百多元的低保金,所以蔡某对物质方面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加之父母平时缺少对其在金钱和物质方面的正确引导,导致其最终在好奇和寻求刺激的心理作用下实施了抢劫,并将近一半的赃款与同案犯挥霍消费。
二是父母文化不高。蔡某的父母文化程度不高,平时在对蔡某的教育上具有一定困难,对其的管教也较为松懈。蔡某曾有一次殴打其同案犯王某,但是其父母只是代替蔡某承担了王某的医药费,并未意识到该不良行为严重性,没有及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纠正,使得蔡某的不良行为进一步升级成为犯罪。甚至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初始,工作人员与其父母联络时,其父母还认为是政府给其孩子判了刑,是政府影响孩子前途,而并未意识到蔡某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父母法律意识的浅薄直接削弱了家庭力量对蔡某的矫正。
三是父母的过分溺爱。父母对视独生子女往往视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而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养,娇生惯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助长子女任性和放纵的性格。本案中蔡某的情况便是如此,由于是家中独子,蔡某深得父母宠爱。父母对其的管教极为松懈,蔡某幼时表现尚可,乐于助人,但初中阶段开始迷恋网吧,成绩下滑,不听劝告,逐步蜕变,在这其中,其父母对蔡某的变化并未引起关注和加强管教,甚至在社区矫正阶段初始时期,其父母还对蔡某的行踪进行隐瞒。父母的过度溺爱滋长了蔡某的任性和放纵的性格,对其不良行为的放任,也最终使得蔡某发展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