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4:38: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惠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章

参保条件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1 -

总则

第四条 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以常住人口户口簿为参保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参保人(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逾期未办理,将顺延下一个月后受理增减业务。

第六条 参保人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集体补助; (四)社会捐助; (五)基金收益及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个人缴费: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参保人原则上应按年缴费,也可选择按月或半年缴费,

- 2 -

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以家庭(户)为单位缴费,可由银行代扣代缴,也可由村民小组、居委会统一代收代缴。按年缴费的于当年3月31日前、按半年缴费的分别于当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按月缴费的于当月20日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第九条 本县(区)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至满60周岁,也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对趸缴若干年养老保险费的财政补贴部分,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前,由各级财政逐年拨付;在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申领待遇时,剩余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参保人账户。

第十条 政府补贴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缴费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负担,其中省、市分别补贴1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负担。

(二)基础养老金补贴: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

从2014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至10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5元、省财政补助26.25元、市财政补助28.125元、县(区)财政补助23.125元。

- 3 -

(三)困难群体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对其它特困群体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四)丧葬补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遗体处理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70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丧葬补助费标准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 建立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一)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标准高于48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的,财政缴费补助在原来基础上增加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各负担10元。

(二)参保人缴费满15年后(含趸缴、补缴、补记、转移等累计合并计算的年限),计发待遇时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50%。

第十二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社会捐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落实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

- 4 -

界捐款资助城乡居民参保。

第十四条 国家、省有新的规定调整或提高参保人参保财政缴费补助标准的,按国家、省的规定进行调整或提高。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财政缴费补助标准。

各县(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高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缴费补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县(区)财政自行负担。具体调整方案由县(区)政府批准实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当提高。

(一)当年国家和省提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提高的补助标准及财政分担原则相应提高。

(二)当年国家和省没有提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四章

待遇领取

第十七条 本县(区)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