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1:10: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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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编制说明

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套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填报。具体指各类国有企业(单位),以及供销合作社、二轻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街道企业、校办企业等城镇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

(一)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具体包括:

1.国有间接控制的企业,指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的企业。

2.国有直接与间接控制的企业,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3.多方国有单位投资的、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控制权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二)境外企业是指以下三类企业(单位):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企业或办事机构的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投资单位(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

3.境内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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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报社、出版社等国有事业单位。

(四)厂办大集体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 (一)报表封面

(二)主表:资产负债表(财企01表)、利润表(财企02表)、现金流量表(财企03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企04表)、国有资本权益变动情况表(财企05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财企06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财企07表)、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财企08表)、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表(财企09表)。

(三)补充指标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 (财企补01表)、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企补02表)、上市公司国有股情况表(财企补03表)、国有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财企补04表)、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表(财企补05表)、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情况表(财企补06表)、国有企业主要分析指标表(财企补07表),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及分布情况表(财企补08表)。

(四)国有资本收益表: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情况表(国资收益01表)、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情况表(国资收益02表)。

三、分户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凡企业正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指按照国家规定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及总会计师未分管财务决算工作的企业,由实际分管财务决算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4.会计(财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职能的专职机构的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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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6.编报日期:指财务决算报表通过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核签发的日期。

7.报表审计机构:指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名称。

8.审计报告签字人:指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二)封面右边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一律改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

无法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单位),按照下述情况及规定方法编写18位代码,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自编企业(单位): 第1位:#,自编单位标识; 第2-4位:部门标识,3位码;

第5-8位:隶属关系代码前4位码,中央企业统一为“000000;”

第9-17位:原有自编码企业与原企业代码一致,保持连续;新增自编代码企业按照自定规则自编码,确保内部不重复;

第18位:校验位,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中的校验码计算方法生成,可使用报表软件中的IDC单位代码生成工具自动生成。

中央自编企业(单位)一般为没有统一信用代码的、独立核算单独报送决算的境外单位、分公司、项目部等。

(2)地方企业:

第1位:#,自编单位标识;

第2-4位:按所在省名称前三个字开头字母,如:北京市—BJS,山东省—SDS,黑龙江省—HLJ,特殊三位码:河北HEB,湖北HUB,海南HAN,湖南HUN,河南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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