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18:00: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各市、县、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目报省审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之一。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理解认识、核算方法及指标来源不统一等问题,如有的地方不核定分配现有企业的总量指标,有的地方不分配留足生活污染源总量指标,有的地方将电力SO2和非电SO2总量指标擅自转换等;还有的地方没有认识到总量指标分配确定工作的严肃性,擅自调整更改企业已分配的总量指标。上述问题影响了总量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为确保总量控制工作规范、有序、深入,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建设项目范围

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范围(COD产生量低于10吨或SO2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废水或SO2排放的新建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联审登记即可。“十二五”期间如增加总量控制因子,再行细化确定)。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程序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填报和送审,环评单位协助填报。县(市、区)环保局协助填报确认书中的第 三、四、五、六项内容,并签署意见;同时提供当地总量分配清单。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初审把关。在环评编制阶段到环评文件报省环保厅受理前,送我厅总量控制处审核确认。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对企业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或替代项目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在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所需材料

报省环保厅进行总量控制指标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须提交《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总量计算过程详细清单; (二)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截止到送审时间)。进行区域调剂的,应附当地和调剂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有关格式见附件2; (三)改、扩建项目须提供全厂目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电力、钢铁、建材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须提供详细的总量核算报告。

四、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来源

报省环保厅审核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必须有明确的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对总量指标来源不明确、材料不全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定确认。

(一)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原则上在县(市、区)内分配。 1、所有工业企业不论排放量大小,原则上均应分配总量指标。现有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为准;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未核定总量指标但确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按照实际排放量和有关排放标准核定总量控制指标。对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对其核定COD总量指标,但应暂缓分配给该排污单位。 2、总量分配按照工业、生活COD和电力、非电SO2分开的原则,核定已分配的总量和剩余总量。生活COD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环境统计生活COD排放量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的差值。 3、原已分配总量指标,但列入年度减排计划并已淘汰关停的,以及企业执行国家颁布实施的新标准等有总量指标富余的,该总量指标可收回重新分配。 4、当地已经没有总量指标余量的,可通过辖区内其他污染减排项目(必须是列入当年的减排计划,并已完成且已形成稳定减排能力的项目)腾出总量指标获得,但必须先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通过其他污染减排项目获得的,应说明减排项目的减排方法、减排量、完成时限等。若减排项目为工程减排、管理减排或淘汰关停部分生产线的,还必须提供减排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同意出让其总量控制指标的正式文件。 5、鼓励企业采取工程、结构、管理等手段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该减排项目应

列入年度减排计划,腾出的总量指标可优先用于满足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总量要求,也可尝试进行排污权交易。

(二)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以通过区域调剂解决或排污权交易获得。 1、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若从其它县(市、区)或设区市余量中调剂解决,则需要被调剂区域的环保局出具同意调剂的正式文件。 2、省重点项目所需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由当地安排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可由当地政府与省环保厅协商,考虑在省预留指标中适当调剂或通过排污权交易等其他渠道解决。 五、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

(一)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可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预测排放量和有关排放标准进行核定。若有行业排水定额、污染物排放定额或清洁生产标准的,核定总量的相关参数不得超过行业定额或清洁生产标准。生活COD和工业COD总量指标可互相转换,电力SO2和非电SO2总量指标不能互相转换。

(二)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的同时,可兼顾提出对应COD总量的项目外排废水量、废水浓度要求和对应SO2总量的原料、燃料品质要求。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原则上不得突破总量指标对应的外排水量、水质和原料、燃料的硫份要求。

(三)对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设计处理能力和设计出水浓度核定其COD总量控制指标。对废水排入已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以及具备相同性质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项目,要出具污水处理厂同意接纳的正式文件,并核定其COD总量控制考核指标,该考核指标不计入当地COD总量控制指标中。对废水排入已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已建项目,其外排废水执行标准已依法调整为纳管标准的,可以收回原分配的COD总量控制指标,并按照纳管标准重新核定其COD总量控制考核指标。 (四)对外排废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灌溉、道路清扫等不稳定用途的建设项目,达到确认下限的,须进行总量控制指标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