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9 0:05: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间做出权衡:被认为强度较强的原则对该案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比其他原则的适用更有分量。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例如,我们不能根据在某一个案中采用公平原则,而否定意志自由原则的效力;相反,我们在另一个案中强调意志自由原则,也并不否定公平原则的效力。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三、法律原则的功能
具体来讲,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和裁判功能。 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是指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解释和推理的依据,为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提供指导。
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是指法律原则可以对法律规则甚至整个实在法的效力进行实质的评判,说明实在法及其规则是否有效、是否正确、是否公正的理由,揭示法律规则缺乏正当的根据,指出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形等等。 事例4-4
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后来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必须裁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产。根据纽约州的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的规定,该遗嘱有效,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但是这样判决明显带来不公正的结果,后来法官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做出裁决,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
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是指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的裁判过程。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事例4-5
原告甲酒厂于1987年1月30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圈图形喜凰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圆圈形喜凰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喜凰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乙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圆圈图形天福山牌注册商标。被告为了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原告商标标识“喜凰”酒的瓶贴装潢来到莱州市彩印厂,让其把喜凰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天福山牌注册商标,除喜凰酒的“凰”字更换为“风”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天福山牌喜风酒瓶贴装潢于本厂生产的白酒。甲酒厂得知这一事实后,起诉乙酒厂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认定为乙酒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当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未出台,其他的法律如《商标法》等对这种情形并没有明确规定,最后法院判决乙酒厂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被告来赔偿。 在本案当中,法官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直接依据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作为判案的依据,弥补了法律的漏洞,有效地解决了纠纷。 四、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和方式
(一)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方式
当法律存在漏洞或者直接适用法律规则会导致个案不公正,从而需要依据法律原则裁判案件时,法律原则必须被具体化并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方可被适用。
第三节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者“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又互相联系,协调统一,共同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
部门法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部门法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
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项: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方法。 (一)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由于社会关系种类众多,各具特征,因此可以按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的不同来划分法律部门。例如,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划归民法部门,调整行政关系的划归行政法部门等。
(二)法律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标准,但仅仅以此为标准是不够的,因为这样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如刑法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的现象。因此,还需要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如可将凡属用刑罚作为制裁手段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刑法部门;将规范诉讼行为、明晰诉讼过程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诉讼法律部门。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关于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我国法学界迄今尚无统一的认识。本书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分为如下八个法律部门:
(一)宪法
(二)行政法 (三)民商法 (四)经济法 (五)刑法 (六)社会法 (七)环境法 (八)程序法
本章小结
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两种规范形式。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分别以不同的方式发挥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和规范作用。
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它具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
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法律规则常见的分类有: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调整方式、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上存在着明显区别。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和裁判功能。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项: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方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分为如下八个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环境法;程序法。
本章习题
1.分析
案情: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永彬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学英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学英。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伦芳拒绝执行该遗嘱,张学英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以原告与被告丈夫间的婚外情为由,认定被告丈夫的遗赠财产给原告的协议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该原则在民法上被称之为“善良风俗”原则),宣告该遗赠协议无效。 结合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该案中法院法律原则的适用出于何种考虑?是为了防止个案的不公正,还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
(2)你是否认为如果判决黄的遗嘱有效会产生极端不公正的结果? (3)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慎重考虑哪些因素?
(提示:在分析时不要受法院判决结论的影响,法院的判决并不一定正确,你可以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评价。) 2.思考
法律规则有哪些分类?这些分类有什么意义 ?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涵义与特征
所谓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确立“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这一观点,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关系,它们没有严格的合法形式,甚至完全违背法律的,因此,不能看作是法律关系,但又可能与法律的适用相关联,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认真处理的一类法律事实。举一个例子:
事例5—1
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孙某将租借张某的房子于2004年10月1日前出卖给李某,李某支付人民币12万元。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张某,仍于2004年9月将房款交给孙
某。张某得知消息后,将孙、李二人告至法院。法院审理后确认孙、李两被告侵权成立,宣布其购房合同无效,并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
显然,在这个事例中,我们看到: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他们之间也就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但他们签订的“无效合同”恰好证明了两人侵权行为成立,这就构成了张某与他们之间侵权法律关系形成的一个事实。也就是说,这个事例中,孙、李与张某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才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或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例如:
事例5—2
季某与杨某系多年交往的好友。季某生前立遗嘱,表示死后将所藏徐悲鸿画作一幅赠与杨某。杨某得知后表示接受赠与,但愿意将自己祖传的一对清代乾隆年间青瓷花瓶作为回赠。季某不允,而将自己的赠与遗嘱到公证处公证。
这是一个典型的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其中,季某与杨某之间所存在的赠与法律关系是单向的,而不是双向的。其实,一切法律关系无论多么复杂,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法律关系来加以考察。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比如:
事例5—3
“阳光公司”欲出售“荷花”牌洗衣机40台给一国营企业(简称“A单位”),合同约定A单位支付货款4万元。在交货之前,40台洗衣机暂时寄放在临近“阳光公司”的一所福利工厂(简称“B单位”)的废旧仓库,“阳光公司”委托个体运营者赵某将货物按时运抵A单位。
这个事例涉及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阳光公司”与“A单位”之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阳光公司”与“B单位”之间的货物仓储法律关系,“阳光公司”与赵某之间的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等。
(三)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它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以上述事例5—3来看,“阳光公司”与“A单位”之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那么,“阳光
公司”与“B单位”之间的货物仓储法律关系,“阳光公司”与赵某之间的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但大体上都归属于相互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公民(自然人)。 (二)机构和组织(法人)。 (三)国家。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1)完全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3)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例如:
事例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