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汽车法律法规介绍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5 14:54: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美国汽车法律法规介绍

一、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

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本文现专门就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最新发展情况进行介绍。

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

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

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FMVSS法规目前共计56项,分为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3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 1项。 FMVSS500系列---- 1项。 见表1。

2. 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

而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具体有: ◆ CFR第49篇第510部分 信息收集权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信息收集方面的权限,NHTSA可以采用下列任何方式进行调查、检验或询问:1.使用传票传唤;2.召开听证会;3.进行行政托管;4.签发一般或特别命令;5.签发书面要求。

◆ CFR第49篇第552部分 申请制定有关法规,申请发布确定缺陷与不符的命令

该法规规定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就某项法规的制定工作,或确定某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与FMVSS不符或带有安全缺陷向NHTSA提出申请的程序,以及NHTSA如何处理和回复这些申请的程序。

表1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体系结构及法规名称

◆ CFR第49篇第553部分 法规制定程序

该法规规定了依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和《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发布、修订、撤消有关技术法规的程序。

◆ CFR第49篇第555部分 对FMVSS的暂时豁免

该法规规定某些机动车辆可以暂时性地豁免满足一项或多项FMVSS,这样就使得机动车辆制造商在遇到严重的经济困境,或为了促进某些机动车辆安全或环保新技术的发展等情况时,可以应用该法规获得对FMVSS的暂时豁免。

◆ CFR第49篇第565部分 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要求

该法规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格式、内容和外观要求,以及VIN在车辆上的安装要求,以便利获取有关的车辆识别信息,提高车辆产品召回的准确性和效率。 ◆ CFR第49篇第566部分 制造商识别

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或应满足FMVSS要求的装备部件的制造商向NHTSA上报有关的识别信息,以及所生产的装备部件的描述。其目的是便利对制造商的管理,并对所有的受控制造商建立编码系统。

◆ CFR第49篇第567部分 认证

该法规规定了固定在机动车辆上的认证标签或标志的内容、位置和其它要求,以使消费者通过认证标签或标志就能确定该车辆满足了哪些FMVSS和联邦防盗技术法规。 ◆ CFR第49篇第568部分 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

该法规规定了使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的制造商确保车辆满足FMVSS和其它法规的方法。

◆ CFR第49篇第575部分 消费者信息法规

该部分为消费者信息法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包括:车辆制动距离、载货车—旅游车厢载荷、统一的轮胎质量分等、多用途车辆的操纵性和运行特性等在内的信息。 ◆ CFR第49篇第576部分 记录的保持

该法规规定机动车辆制造商要保持针对可能涉及机动车安全性的故障的各种投诉、报告和其它记录,因为在对可能存在的机动车辆安全缺陷和与FMVSS和其它相关法规不符进行调查、裁决或其它处理时需要用到这些记录。 ◆ CFR第49篇第580部分 里程表披露要求

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的转让者和承租人应分别向受让人和出租人以书面形式告知里程数和精度。目的是向机动车辆购买者提供有关里程表和车辆行驶里程的信息,有助于他们了解车辆的状况和价值,同时明确告知车辆已行驶里程也是车辆产权转让的条件之一。此外该法规的另一目的是保有这些记录,以便用于可能出现的违反《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的调查工作,以及随之而来的起诉、裁决或其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