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9 16:17: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目前,我们正处于一个媒介融合的时代。所谓的传统媒体就是通常所说的报刊、广播和电视,和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是相对应的。曾经有学者预言,传统媒体将在5到10年内终结,被新媒体取代。但事实上我们看到,现在是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共存,并且进行优势互补的时代。据笔者的统计,截至2011年11月底,在新浪微博广场当中,传统媒体的官方微博有2117个,其中报纸652个,通讯社8个,电台36个,杂志1374家,媒体官方微博数量的众多充分说明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互补与合作。
一、传统媒体开通官方微博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这是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一个规定。同时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当中也规定了表达自由,规定了人人持有主张和意见的自由,并且这个权利包括了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通过任何所选择的媒介来进行。这就意味着,受众可以自由地利用媒体来接受各种各样的信息,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参与媒介信息的制作,有效地传播出去。
微博的诞生,尤其是传统媒体开设的官方微博,为公民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更能够促进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更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1.表达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即公众可以通过更多的途径了解和利用传统媒体。传统媒体的门槛设定比较高,公众的可接近性相对比较差,而媒体官方微博的门槛比较低,有利于受众平等地表达观点和发表评论。此外,传统媒体也可以筛选微博中评论的内容,在传统媒体上发布。比如,中央电台《央广新闻晚高峰》节目,在新浪微博上进行了同步的直播,主持人一边播音,一边随机念出微博网友的留言,随时与网友进行交流,这就是特别好的一个方式。还有一些媒体,比如《南方周末》,将微博中碎片化的信息进行加工,制作成专栏。如《南方周末》的《微观中国》栏目,就是将微博当中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梳理制作而成。 2.表达的传递更加及时。微博实际上突破了传播的采访编辑的传统形式,也丰富了媒体采访的手段。记者通过一部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采访,通过私信和回复等方式跟公众进行互动和沟通。传统媒体也可以利用微博及时地对新闻事件进行跟进和报道,营造一种现场的直播感。以2011年5月发生在北京长安街的英菲尼迪车主醉驾致两死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为例,事故发生后中央电台发表了13条微博,基本上涵盖了事故信息的所有内容,平均5到6分钟发布一条,得到了广泛的关注。这不仅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及时,也扩大了媒体的影响。
3.表达的内容更加广泛。传统媒体对于节目中没有提及的信息可以在微博上进行发布,使内容更丰富,受众更关注。这是一个全民记者的时代,每一条微博和粉丝评论都可能是新闻的来源,传统媒体也可以通过微博捕捉和挖掘有价值的新闻,并且对这些新闻进行后续的深度报道,使得这些新闻的价值得到最大化。可以说,传统媒体通过微博可以更好地行使舆论监督的功能,促进民主。
二、传统媒体官方微博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避免侵犯他人的私权利。大家都知道,传统媒体对于新闻的来源、真实性等信息把关严格,而微博中却存在把关缺位或者把关弱化的现象,容易出现微博侵权的现象。以侵犯著作权为例,主要有这么几种形式:(1)把作者没有发表或者已经在其他媒介上发表的作品,未经许可在微博上发布、修改或者是改编之后发布。(2)对于他人已经在微博上发布的作品进行转发。这个构不构成侵权实际上是有一定争议的。如果说作者已经特别声明了不得转发,这个时候你转发显然就构成了侵权。(3)把别人已经发布的微博的内容经过手动复制的方式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来发布。
对于微博侵权,我们以被称为“微博侵权第一案”的金山公司诉360董事长周鸿祎微博名誉侵权案为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通观周鸿祎微博的前后文,
确实读不出周鸿祎主观上的善意,也不能排除其借助对金山公司网络信息技术上的指责而获得自己利益的可能性。其中两条微博用语“先扯着嗓子喊‘非礼啦!’”、“俨然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金山真是道德君子吗?”等描述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对此,周鸿祎应当通过删除的方式实现金山安全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通过发表致歉声明等方式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他博文内容虽然尚未达到构成侵犯名誉权的程度,周鸿祎也应当以此为戒,审慎自己的言行。针对损害赔偿,法院认为金山安全公司提出赔偿的根据是周鸿祎的言论导致股票大跌之理由,由于没有证据表明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1200万元的损害赔偿,法院酌判赔偿8万元。①其中,终审判决书中指出的一点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微博为实现《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个人微博的特点是一种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并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来讲,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地对微博上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应该更宽。但是法院的表述针对的是个人微博,而不是媒体官方微博,媒体官方微博的属性和个人微博显然是不一样的,因此官方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和个人微博上的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应该有所不同的。
2.避免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公共秩序。比如不能在微博中传播危害国家秩序、危害民族平等的言论,不能传播有淫秽、暴力的内容,不能泄露媒体数据、cpi数据以及国家机密等。 三、传统媒体官方微博的规制模式
1.自我规制。既然微博上存在着把关缺失的弱点,就要通过自我加强把关的方式来强化把关色彩,达到避免上文提到的几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中央电台的微博管理规定就是传统媒体官方微博进行自我规制的一个很好的范本。
2.通过网络服务商和内容服务提供商来进行规制。其中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还有就是施行微博实名制。
3.行业组织的规制。比如北京网络媒体协会就在其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4.政府通过立法和执法来进行规制。
这里面需要跟一些国际公认的原则接轨。我们知道政府对于表达规制是有限度的,以欧洲人权法院对于表达自由限制的标准为例:(1)要看这个规制是不是为法律所规定;(2)这个法律本身是明确的,是公众可以获知的,也是具有可预见性的;(3)要看这种限制和规制有没有正当的目的,比如是不是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和公共安全,是不是为了他人的健康,为了维护司法独立、保护国家秘密、维护他人其他的权利,等等;(4)要看这种限制是不是为民主社会所必需。在这里面又提了几个具体标准,如,有没有一种紧迫的社会需求,是不是合乎比例等。当然欧洲人权法院也特别提出,在涉及到国家安全和涉及到公共道德的领域,国家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可以有更大程度的裁量权。 以前学术界经常引用的是美国1997年的“雷诺案”,在这个案子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了一个标准,互联网享有跟印刷媒体,就是我们的报纸等媒体同等的保护,换句话说是不受限制的。但是,今天互联网的发展和1997年的时候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现在的互联网是多媒体,这个时候是不是还能引用那个判例呢?美国联邦法院没有给出一个新的判例。但是欧洲人权法院在这几年,尤其是2010年的时候连续出了几个判例,强调了互联网一方面在加强表达信息的自由流动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另一方面也更容易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因此,对于互联网进行规制的规则应该比平面媒体要求更高,当然不能够过度,必须要符合比例,同时也要确保它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