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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6:41: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防

灾减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农[2012]17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2.06.04 【实施日期】2012.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防灾减灾项目与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2]17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海洋防灾减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

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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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浙江省海洋防灾减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海洋防灾减灾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和工程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政发〔2012〕26号)、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141号)和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农〔2011〕6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以提高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信息服务、应急管理及风险评估与区划能力,提升防御与应对重大海洋灾害的水平,推动我省海洋经济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一)观测类:具备海洋观测以及海洋观测系统建设、管理、维护职责或能力的有 2 / 3

关单位。

(二)预警报类:具备海洋灾害预警报职能以及具备海洋灾害预警报技术能力建设

的有关单位。

(三)信息服务类:具备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制作、分发及发布能力的有关单位;负责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渔船应急通信、海水养殖安全工作的有关单位。 (四)应急管理类:具备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及管理信息发布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

有关单位。

(五)风险评估与区划类:从事海洋灾害风险排查、评估与区划的有关单位。

第四条 主要扶持内容及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观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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