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20:01: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的通知

闽环保监?2010?82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矿管办):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9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矿山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采矿权延续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矿山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和省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

的规定实施分级审批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编制符合要求的环评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其中,环评文件应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年产150万吨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钍)矿开发项目;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黄金项目等。

除此之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其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要求执行。除国家审批项目外,我省其他新、改、扩建的煤矿、水泥熟料生产配套的石灰岩开采及金、银、铜、铁、钼、锰、锡、钨、铬、铅、锌等所有金属矿山项目开发的环评文件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萤石矿、饰面石材、普通建筑用石料等所有非金属矿开采的环评文件,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

矿山开发项目探矿权的环评审批按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313号)要求执行。

二、加强矿山开发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根据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并依法开展环保竣工验收,是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基础。为此,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开发项目环境保护的指导

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要求,在矿山开发设计、施工、运营全过程中落实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各项对策和措施,并督促已投产但尚未办理环保验收的矿山项目抓紧办理环保竣工验收。在今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组织对现有矿山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排查,督促已建成的矿山开发项目依照法律要求,在其开始(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排查工作总结应于2010年10月30日前向省环保厅上报。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矿山开发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未能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环保不达标的开采矿山名单,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

三、强化矿产资源整合项目和采矿权延续项目的环境管理 目前,我省正在按照国家的要求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督促开展矿产资源整合的矿山在整合方案批准后,及时开展整合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将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的矿山项目环评批复作为审查的前置条件。对经过环评批复但未及时办理环保竣工验收的矿山,要督促其抓紧向原审批的环保部门及时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各矿山原有的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的矿山环评文件,若矿山的性质、开采地点、矿种、规模、范围、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并由有权审批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经设区市环保部门确认的,其环评文件仍然有效。若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开展环评。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对《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9?248号)文件附件中的“福建省采矿权延续审批条件”的“时限要求”进行调整,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尚有保有资源储量,且能满足省定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方可申请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

四、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格矿山环保准入

在矿产资源整合和采矿权延续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把好矿山环保准入关。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继续暂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除改造项目外的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矿山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新建煤矿,应督促其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29号),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各级环保部门应在矿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基础上,审批新建设煤炭项目的环评文件。考虑到铅锌矿的特殊性,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当前,继续暂停铅锌矿采矿权环评审批。

五、建立环保与国土资源审批的联动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互相通报矿山整合、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以及矿产资源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环保部门应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将有关情况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对环境管理不完善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影响群众健康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函告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其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或延续。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