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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惩戒的立法思考

作者:黄俊海

来源:《教书育人·教师新概念》2011年第08期

近年来,在平等、民主和尊重人权等现代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在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的教育氛围中,社会各界邯对学校对学生的某些惩戒提出批评,网络媒介上也不时炒作个别“恶师”事件;与此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又三令五巾地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事实上,赏识和激励并不意味着不能批评学生,并不意味着连打“预防针”也得抛弃。实践告诉我们,任何一种教育理念都不是万能的,没有批评和惩戒的教育是苍白无力的,让人无知无畏的教育更是失败的。

惩戒≠体罚

《辞海》中对“惩戒”一词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也就是说,“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规范的言行采取强制性的纠正行为,从而避免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以促进合乎规范的行为的产生和巩固。因此,“教育惩戒”是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原则而进行的强制性教育活动。而“体罚”则是对学生的肉体和精神施加直接侵害,给予学生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和“心罚”。

可见,教育惩戒实质上是通过消极的“惩”促进学生不良行为的“戒”,而体罚却是有“罚”无“教”,二者在目的、手段、方式和效果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目的上,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再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再犯错。手段上,虽然惩戒和体罚都是使用“罚”,使学生感到痛苦,但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醒悟后的痛苦,是内发的;而体罚中的痛苦大都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是外在的。方式上,惩戒具有教育和制裁的双重性质,一般采用训诫、斥责、惩罚性值日等方式;而体罚则用罚站、打耳光等来处罚学生。效果上,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减服地改正错误,还能增进师生感情;体罚虽然也能使学生在一时间改正错误,但学生往往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出现。

总之,教育惩戒并非单纯的惩罚,“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它是在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的一种常规教育手段,有利于培养学生健康人格。而体罚是一种造成学生肉体疼痛或精神痛苦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还能伤害学生自尊,制造师生仇恨,必须彻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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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必要性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正面的教育和反面的惩戒都是必不可少的。正如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因为教育水身就包禽懋成的因素,惩戒不仅意味着提高人的通德水平和知识水平,同时也意味着按文明社会与他人交往的准则规范人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养成教育”,具有强制性。通过必要的惩戒,使犯错误的学生知道为自己的错溟行为负责,体验过错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增强其责任感和是非观念。

1 教育惩戒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实现教育目的的客观需要

英格尔斯曾说,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凶素,它不是现代化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而是现代化制度经济赖以长期发展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这充分说明了教育在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各国政府也非常重视教育的发展,建立统一的学校制度、贯彻统一的教学内容来培养国家所需的人才,从而使教育形成了比较同定的组织模式、标准化的课程、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教育手段。这种规模化、制度化的现代教育体制的产生,为满足社会埘人才的需求提供了可能。而要将可能变为现实,则必须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来保证教育活动过程的顺利进行,这自然就需要赋予学校和教师管理和规范学生的权力——教育惩戒权。 教师既要“传道、授业、解惑”,又要帮助学生提高思想,全面发展,使其由“自然人”逐渐成长为“社会人”。因此,如果仅仅依靠教师个人的学识、素养和威信是不行的,还必须有一定的纪律、秩序和管理形式作保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难免有个别学生不仅不爱学习,且经常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生活,这就要求教师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惩戒,以保护绝大多数同学的合法权益。每个人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社会有权要求其接受教育,成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这从客观上就要求学校和教师代表社会行使教育惩戒权,以保证其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2 教育惩戒是健全学生人格的有效手段

教育的核心除了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做人之道。从教育学角度说,教育通过两种形式来影响人的社会化:一种是正强化,即表扬、奖励;一种是饧强化,即批评、惩罚。由于学生正处在成长过程中,人生观、世界观有待形成,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老师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将直接影响他们对是与非、善与恶的判断标准。在弘扬学生个性、维护学生权利的同时,应该以遵纪守法为前提,当学生出现有悖于社会公德或有碍于健全人格的形成的不良行为习惯时,学校和教师以社会代盲人的身份对学生进行指导和矫正是必要的、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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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学生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惩戒,有利于抑制其自我过分膨胀,矫正其非社会行为,有利于帮助其觉醒、知耻,在亲身经历的教训中认识对与错,产生对错误行为的趋避意识,有利于促进其成长为人格健全、知识丰富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 教育惩戒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的必然要求

在对青少年学生的司法保护上,我国法律赋予青少年学生的权利十分广泛,而对于义务的要求却只体现在没有强制性的“守则”和“行为规范”上。I因此,一旦学生触犯这些规定,根本不用受到任何强制性的制裁,至多就是说删和教育。对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形成的学生来说,如果犯错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违法和犯罪应受到法律制裁就遥不可及,甚至会产生犯点小错没大事的危险念头。

众所周知,自由是相对的,正如穆勒所说,“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当你的行为影响到别人的自南,侵害到别人的合法权利时,你的白由和权利就必须受到限制。在学校教育阶段,通过对学生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惩戒,让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清楚的认识,懂得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促使学生自我醒悟、自我完善,同时教育和警示其他同学,从而让青少年从小就领会遵守规则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的必需品质的道理。 目前犯罪的低龄化,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担忧。而犯罪低龄化的背后,正是法制观念的淡薄,正是惩戒教育的缺乏。因此教育惩戒是必要的、合理的,只有小惩才能大戒。作为一个受教育者,接受惩罚不仅仅是一次皮肉之苦,更是一次灵魂的洗礼。恰当的教育惩戒,能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4 教育惩戒是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必备手段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然而,权利和义务具有制约性,一个人“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教师对违纪违规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正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例如,一个学生上课时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老师把他带离教室,从表面上看似乎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实际上,教师把他带离教室进行个别思想教育,正是对他的爱护和尊重。相反,假若教师不闻不问,听之任之,不仅学生没受到应有的教育,也侵犯了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而是否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能以是否存教室接受教育为标准,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学生服从惩戒同样是在接受教育。巧妙而艺术地运用惩戒教育,甚至比赏识教育更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只有因人、因事、因境的不同而依法实施教育惩戒,才能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才能更好制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才能真正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