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12:40: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财会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财会人员工作积极性,客观反映其工作实绩,建立按绩效进行奖金分配的管理机制,引导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周期为一个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考核仅指奖金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月度实际情况逐月进行考核记分,年度累计计算,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励分配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部委派的有关单位财务人员。
第二章 考评原则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即考评方法、内容、标准、结果一律公开,不搞暗箱操作,并一视同仁,严格按标准考核,不搞平衡调节。
第六条 按照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即被考核人的直接主管为第一考核人,第一考核人的直接主管为第二考核人。第一考核人具体负责下属员工绩效考核工作,第二考核人除对直管下属实施考评外,还负责对第一考核人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考核结果的审核、确认。
第七条 激励与绩效挂钩原则:即按考核结果进行奖金分配,并作为年终评比、岗位调整、培训、技术职务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与申诉相结合的原则:即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并允许被考核人申诉,进行解释,反映自己的意见。
第九条 沟通反馈与改进工作的原则:即考核人与被考核人就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工作要求等进行双向沟通交流,促进绩效考核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改进。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第一考核人对财务科一般会计人员按其所在岗位的考核内容及标准,逐岗进行考核。
2、第二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第一考核人进行考核。
3、将考核结果通报被考核人,并记录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对第二考核人的考核,由财务部领导和驻在单位负责人分别担任第一考核人和第二考核人。
第十二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时,允许向考核人申诉。
第十三条 考核人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复议,认为申诉理由充分,可以变更考核结果,并通知申诉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考核结果,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议结果不服者,可以向财务部领导再申诉,在申诉期间暂不改变原考核结果,待接到财务部通知后,再按通知执行。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分为岗位业绩考核与基本考核二个方面,岗位业绩考核占60%,基本考核占40%。
第十六条 岗位业绩考核是根据各岗位工作性质不同制定的,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岗位说明书》(附件二)。有一人多岗的财务科,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确定各岗位权重,采取加权法计算被考核人得分。财务科还可根据各人承担工作的复杂程度与工作量大小,适当调整分值,每月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七条 基本考核指根据各岗位共性内容所确立的考核,总分40分。由下列考核内容及标准组成:
1、劳动纪律方面(10分):
(1)当月迟到或早退者,一次扣0.5分,最多扣5分; (2)有事既不请假,又不在岗者(含班中临时有事),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2、工作质量方面(15分):
(1)负责的账簿在次月15日前未登记完毕者、年度过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者,扣2分;
(2)会计账簿登记错误,经检查后才发现者,视情节扣1—3分;
(3)会计报表报出后才发现错误者,视情节扣1—5分; (4)记账凭证印章不全者,每发现一处扣0.1分,最多扣5分; 3、工作态度方面(5分):布置的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者,视情节扣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