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19:14: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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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

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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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标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

30日失效)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

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

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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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

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

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

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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