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于银行保函诉讼案件的法律风险提示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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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银行保函诉讼案件的法律风险提示

来源:风险动态观察 发布人:李军 时间:2014-06-17 点击:103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工委办公室《银行业法律风险提

示》)

关于银行保函诉讼案件的法律风险提示

近期,各家银行因为对外出具保函而引发诉讼的案例不断发生,这些诉讼案件在起因、当事人的诉求、可资抗辩的理由等方面存在类同之处。准确把握保函诉讼的法律要旨,及早制定应诉方案并有效落实,是妥善解决纠纷、维护银行权益的关键。

一、典型案例

2008 年 6 月, 某工程公司与某外国机械公司在北京签订了工程安装项目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000万美元,根据约定,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机械公司将向承包方工程公司支付15%的工程预付款,但工程公司需提供银行开立的见索

即付保函。8 月,某银行根据客户工程公司的申请,向机械公司出具了一份预付款保函,金额为750万美元,生效条件为预付款汇入工程公司在该行所开立的账中,到期日为 2011年10月31日,见索即付。2008 年 8月末,预付款到账,保函正式生效。

合同履行期间,工程公司投入了巨大成本, 后又垫付了数额较大的工程款。但发包方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未能如期支付后续工程款,且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意图延期和转让工程,最终导致承包人撤回施工人员,工程半途而废。 2011年9月15日,银行收到机械公司的正式索赔文件, 要求无条件支付保函金额。同时,工程公司向当地中级法院提出保函止付申请,法院据此向银行发出止付令,禁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随即,工程公司又以工程承包项目存在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外国公司赔偿损失且宣告保函无效,该银行被列为共同被告。

机械公司因向银行索赔未果,在其所在国法院另案起诉,要求其本国法院判决该银行无条件履行保函付款义务并且赔偿损失。

二、保函诉讼案件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国外的机械公司之所以惘顾事实,在发生纠纷时直接向银行索赔,甚至在境外起诉,是因保函的特性使然。我国银行对外开具的保函基本上属于见索即付保函,在发生纠纷时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及相关国家的法律。此类保函的特点有三:一是一经开出即不可撤销;二是保函具有独立效力,不受基础交易关系的影响;三是适用单据化原则,也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保函的规定,无论其是否存在实质缺陷,担保银行都应履行担保义务。 保函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保函受益人对银行拥有绝对的索赔权,一旦在交易过程中面临违约或其他风险,受益人首当其冲的选择就是简单地根据保函行使索赔权,而不会选择与商业对手进行谈判或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