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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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招监室 阅读数:2261 次 发布日期:2013/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遏制随意实施工程变更,促使政府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措施变更和设计方案调整。

第三条 凡是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工程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工程变更按拟变更金额的大小分别由项目业主、联席会议和市政府实施审批。

成立由财政、发改、审计作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召开由财政负责召集。联席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是否审批同意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也不得无故拖延工程变更会议,监察局可派员对联席会议实施的审批开展行政监察。对重大、复杂、技术性强的工程变更,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相应专业的专家参与联席会议(专家费用计入项目待摊费用)。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当先审批后实施,禁止未批先建。工程变更未审批前,项目业主(含代建单位)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活动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结构完善、投资节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目标。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原则。 凡是由项目业主和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事项,必须在会议纪要中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审批同意的理由。

凡由项目业主报市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事项,经联席会议部门审核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的,建议中必须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初审意见。

经项目业主或联席会议同意的工程变更,责任主体明确的,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追查责任主体的意

见或移送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均由联席会议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和职能职责确定应移送调查处理的部门。被确定为调查工程变更责任主体的部门,无法定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回复联席会议。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提出

(一)提出的主体。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属项目业主自行审批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直接向项目业主提出;属联席会议或市政府审批的,由项目业主向联席会议或市政府提出。

工程变更审批前,项目业主须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中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二)工程变更应单次单项提出。工程变更提出主体应在工程变更提出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表)“变更基本情况”提交项目业主初审(项目为代建的,应先提交代建单位审查)。经初审合格的,由项目业主进行审批(属项目业主审批的)或由项目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属联席会议或市政府审批的)。提出工程变更的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变更的依据; 2.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及拟变更金额;

3.为审查所需提供的附图及计算稿等相关资料。

凡提出的工程变更事项无法明确工程变更责任主体的,必须作

出书面说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提出工程变更:

1.工程建设时遇到需要保护文物、古迹等情况发生;

2.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它有关建设标准发生改变; 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或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规定、新要求;

4.设计、地勘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地勘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漏或工程量清单漏项,致使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的;

5.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设计标准质量,可节约投资或节约土地的;

6.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

7.公路、水利建设沿线需增设农田灌溉,农村道路或机耕道接道口民生工程,由沿线当地政府提出的;

8.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致使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

因征地拆迁安臵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府要求提前完工导致建设费用发生变化的,造成整个项目投资额发生变更的,由市政府单项研究决定。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受理

(一)受理主体。工程变更的受理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单位受理,并由受理单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栏。

属市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先报联席会议初审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栏,提出变更受理的初审意见。

(二)受理条件。工程变更的受理遵循“一事一受理”的原则,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工程变更申请的内容必须完整,且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否则,工程变更的受理单位不得受理。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

各审批单位要严禁超工程预算的工程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一)暂列金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1.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暂列金额度的: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若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项目业主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同意变更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通知。项目业主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变更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备案,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报财政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结算审查依据。若不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项目业主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不同意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