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国考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3:59: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8国考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 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 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 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 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违宪制裁。

7. 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 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17.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18. 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19. 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0. 劳动与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

2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便民高效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22.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3.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4.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5.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6.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7. 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6)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

28.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9.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0.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31.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4—下落不明、2—意外事故、0—有关机关认定不可能生还)。

32.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3. 成立法人的条件:(1)依法成立。(2)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4. 有效合同的要件:当事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35. 无效合同的要件:欺诈胁迫型(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型(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伪装掩盖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益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强规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6.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要件: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37. 效力待定合同要件: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

38.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39.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0. 物权法的原则:(1)物权平等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物权不得滥用原则(5)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41. 抵押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42. 质押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3. 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4. 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5. 国家专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海域、水流、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等。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农村土地,城市郊区土地。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46. 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之债。

47.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48. 人格权:①生命权。②身体权。③健康权。④姓名权与名称权。⑤名誉权。⑥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⑦隐私权。

49.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监护权等

50.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1. 法定继承人和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2.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