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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章 侵权责任概述 识记:
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行为。 特点:
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让人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责任的的概念和特点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点:
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
3)侵权责任的方式不限于财产责任 4)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和优先性 领会:
1、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积极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又称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不作为的方式群还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2、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
直接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直接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借助某种媒介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3、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为二人一张的侵权行为,如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4、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又称为普通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因自己的过错直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适用民法一般规定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让人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使用民法特殊规定的侵权行为。
============= ========================== 第三十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识记: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 2、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特点:
1)过错责任原则是核心规则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主观归责性 3)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广泛适用性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特点:
1)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客观归责性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事由主要在于行为的危险性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范围具有限定性 领会:
1、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
1)一元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过错责任原则 2)二元说: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应当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3)三元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4)四元说: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根据,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最终决定性的根本条件,而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不是对于具有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在于对致害行为道德上的非难。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而在适用过错原则时,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4)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而在适用过错原则时,受害人应对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5)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是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的,大都是限额赔偿,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且对财产损害一般全额赔偿。 6)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各种场合。
3、过错推定规则的使用范围
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某些特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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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 第三十一章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识记:
1、加害行为的概念
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可见,只有行为的加害行为是违法,才能产生侵权行为,进而产生侵权责任。
2、损害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特点:
1)损害是侵害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 2)损害具有确定性
3)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 3、因果关系的概念和形态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说,若某一结果是由某一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是行为的结果,行为是损害的原因,则二者就是有因果关系。 形态:
1)一因一果,即一个原因事实产生一个损害后果 2)一因多果,即一个原因事实导致两个以上的损害后果
3)多因一果,即多个原因事实导致一个损害的后果
4)多因多果,即多个原因事实导致多个损害后果 4、过错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领会:
1、加害行为的形态、
1)作为的加害行为:法律禁止为之而为止 2)不作为的加害行为:法律要求为之而不为之 2、损害的分类
1)财产损害;2)人身损害;3)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1)必然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2)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3)推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4、主观过错的认定
过错观念不包括对行为的评价,从而将过错与加害行为区别开。当然,我们认定过错是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绝不是说过错仅是一种心理现象。
============= ========================== 第三十二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识记: 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概念
是指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行使。 2、侵权责任承担发生的具体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5)恢复原装;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的概念
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及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收到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损害额中扣除,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领会:
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
1)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中,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3)应当将侵权责任的承当方式与受益人补偿区分 2、一般伤害、致人残废和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
A医疗费;B误工费;C护理费;D其他必要费用 2)致人残疾的赔偿范围
除应赔偿因治疗所支出的有关费用外,还应考虑残疾者的今后生活的需要。侵权人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前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3)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除前述损失外,造成死亡的,海英的那个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 1)因损害财产权益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因侵害人身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认的,受害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据协商不一致的,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侵权责任法》20条 4、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侵害让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22条
============= ========================== 第三十三章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识记:
1、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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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由法律规定的事实 3)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对抗受害人的事实
4)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因侵权责任的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别
2、受害人过错的概念
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3、第三人过错的概念
是指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 4、不可抗力的概念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5、正当防卫的概念
是指在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收到现时的不法侵害时,为制止损害的发生或防止损害的扩大而对不发侵害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 6、紧急避险的概念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 领会:
1、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及效力
1)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须针对不发侵害本人实施 3)须为保护合法权益而事实
4)须在必要的限度内,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及效力 1)须合法权益遭受紧急危险
2)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避险措施 3)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 ========================== 第三十四章 共同侵权的责任 识记:
1、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又称为准共同侵害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但无法确定和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领会:
1、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须为二人以上
2)数个行为人均实施了一定的行为 3)损害后果必须具有同一性
4)数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 2、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2)数个行为中只有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判明和人的行为造成损害
3)数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
3、共同侵权责任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11条:二人以上分别事实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2条:二人以上本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购去顶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根据该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数个行为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中,尽管行为人也是多个,但多个行为人是分别实施侵害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就是说,多个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共同过错。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有两种:1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基础并不是行为人的共同过错,而是聚合因果关系,2是承当按份责任的数人侵权责任。这种按份责任的基础也不是行为人的共同过错,而是行为人各自行为的原因力。 ============= ==========================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识记: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概念:
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是,监护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暂时收到意识或市区控制下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使用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个人恼庑损害责任:是指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自己收到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过则原则: 1)个人劳务提供这致害责任: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2)个人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以接受劳务一方存在过错为条件,接受劳务一方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责任】 4、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是指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这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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