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签证管理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23:39: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签证管理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背景案例】 1、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深圳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为“承包人”)签署《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发包人将位于深圳市某区的“××大厦”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合同总造价暂定为6300余万元。在施工期间,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如结算发生分歧,由双方共同委托深圳市某工程造价咨询中心进行审价,以该审价结果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后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了送审价为8300余万元的结算材料。发包人经审核,认为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且存在无效签证及虚构结算材料、虚报造价的问题,故对8300余万元的送审价不予认可。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发包人提出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共同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中心进行审价,但遭到承包人的拒绝。承包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款项。 2、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如何确定该工程的造价及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多少工程款的问题。于是,法院依法委托造价鉴定单位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造价鉴定单位最终出具的《××大厦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确认造价无争议部分为6377万余元,造价有争议部分为206万余元。

造价有争议部分的206万余元,包括争议①、争议②和争议③。

争议①部分是指工程签证单有现场监理确认,有甲方(即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但缺乏建设方认可的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部分,该部分造价为73万余元; 争议②部分是指签证单有现场监理确认,但没有甲方现场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部分,该部分造价为59万余元

争议③部分是指未形成签证单形式,目前无法在现场体现,从施工方案和工程联系单记录中有反映的隐蔽工程部分,此部分没有设计图纸,该部分估价约为74万元。

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为6377万余元予以了确认。对于鉴定报告所列之争议①和争议②部分,法院认为:虽然没有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但有监理方的确认和(或)甲方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且工程现场能够看出承包人确实进行了相应的施工,根据事实情况和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争议①和争议②部分应予以确认。 对于鉴定报告所列之争议③部分,法院认为:因没有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现场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确认,且工程现场也无法看出承包人确实进行了施工;承包人称该部分为隐蔽工程但未能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因此,承包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争议③部分不予确认。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509万余元(6377万元+73万元+59万

元)。 【问题描述】

签证,是指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就施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之外,就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工期顺延、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的补充协议。因为建设工程工期长、投资大,在合同签订时双方无法预见所有问题,因此,工程签证作为一种补充协议形式,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目前工程签证管理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工程签证随意性强,施工企业认为对自己有利的就提出签证,对自己不利的就不签证,造成工程签证不完整;工程签证过多过滥。一个大的工程项目,工程签证少则几百份,多则几千份,有的工程签证部分的造价甚至超过合同价款;工程签证缺少原始资料,有的隐蔽工程仅有工程量纪录,没有原始的测量、计算、定价原始资料;工程签证要素不全,工程签证应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共同签证,有的还要项目管理、跟踪审计单位签字认可,但有的施工企业只找某一方签字,有的仅有数量没有单价,更有甚者仅签“据实结算”。 【风险识别】

1、造成工程招标形同虚设。工程签证过多过滥,工程合同就失去了严肃性,往往形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是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企业提出签证,其他方不予认可,有的施工企业往往不进行下一个工序。有的施工企业还以工程进度,要挟各方予以签证。

3、加大工程成本。工程签证往往是施工企业加钱的多,减钱的少。有的施工企业千方百计地进行变更签证,有的甚至故意变更工程作法、提高材料档次,造成工程成本无法控制。 4、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审核工程签证需要大量的工作时间,往往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工程签证错综复杂,审计人员很难保证其真实性,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法律分析】 1、什么是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 2、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

(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

的依据。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

(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工程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变化是不现实的,如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因该变化而对原合同进行相应调整,也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对该调整用书面方式的互相确认,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不需要其它证据,只依据已发生的变化,工程签证就能获得对方的确认。 3、工程签证的分类

(1)从结算结果上分:一种是已经发生或履行完毕事项的签证:如:土方外运量的签证,可以直接作为结算依据。第二种是准备发生或未履行完毕事项的签证,如:设计变更联系单(4层楼改为5层楼),必须与履行资料结合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2)从目的上分:工期签证:避免工期罚款的签证;费用签证:追加工程价款的签证;工期+费用签证:两者兼而有之。

(3)从表现形式上分:签证单(发包人比较反感)、工作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备忘录。 (4)从价款是否明确角度又可分为:工程量签证,比如桩基工程量签证;价款(费用)签证,比如人工费签证。 4、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1)签证主体:合同双方

(2)签证授权:有签证权的人签字方为有效。如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等。 (3)签证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费用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

(4)意思表示一致:表述如下: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如果签字为:“情况属实”,有歧义,应避免。 5、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从签证目的出发,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工延期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2)工期延误的签证。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包括: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