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锁办理指南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 0:59: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1/9/14 阅读次数: 40801】【我要打印】【关闭】

http://www.sqggzyjy.gov.cn/sqzbtb/InfoDetail/?InfoID=615397f9-35a8-4650-a440-c133964419d1&CategoryNum=014

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宿招管发[2011]57号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理CA证书和

电子签章的通知

各县(区)招管办,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1]464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招办[2011]2号)文件要求,我市将启用工程建设电子化系统,对参与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办理CA证书和电

子签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参与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和评

标专家。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从2011年9月19日起,在宿迁市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2号楼)9楼大厅CA认证窗口办理。

三、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流程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和投标人办理流程

1、填报信息。从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sqggzyjy.gov.cn)工程建设交易系统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已办理网员的用加密锁登录),录入各项内容,同时上传各类证书、证明原件的扫描件,具体操作详见网员

登录页面下方的《网员申报操作手册》;

2、证件审核。经办人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一)、居民身份证、诚信承诺书(附件二)及系统要求上传的所有证书、证明的原件到市公管办9楼大厅网员办理窗口进行审核,网上填报上传的各类证件未

提供原件的,审核不予通过。

3、申领CA锁。经办人携带下列材料到CA认证窗口办理CA证

书和电子签章:

(1)《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企业业务申请单》(附件三)一份(加

盖公章);

(2)《江苏省电子证书技术服务合同书》(附件四)一式两份;

(3)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一); (4)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企业公章印鉴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原件各一份(印章和签名都要在白色A4纸上,并保证印章和签名清晰、干净,签名需用黑

色碳素笔书写)。

4、用户激活。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后,可以直接通过CA证

书登录系统,无需激活(原已办理的密码锁、用户名和密码将被注销)。

(二)评标专家需提供材料

1、评标专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

2、《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个人业务申请单》(附件五)一份; 3、评标专家本人签名原件(签名要在白色A4纸上,并保证签名

清晰、干净,签名需用黑色碳素笔书写)。

四、收费事宜

为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成本,减轻投标人负担,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调整电子招标投标网员服务费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的函》(市物价局2010年11月22日批复同意)执行的网员服务费停止收取。关于CA证书和电子签名的相关费用,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招办[2011]2号)和《关于开展资深评标专家数据库清理及评标专家个人签名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函[2010]9号)等文件要求,由CA认证公司和电子签章公司收取。

具体标准如下: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和投标人费用标准。单位CA证书和电子签名费用首年250元,以后每年200元,各相关单位自行承担(已缴纳网员服务费且仍在网员服务有效期限内的单位,申领CA证书和电子

签章首年费用由市招标投标协会统一支付)。

(二)评标专家费用标准。个人CA证书和电子签名费用首年120

元,以后每年70元,各评标专家自行承担。

五、其它事项

(一)不论是新注册网员企业,还是已入库网员企业,均需要完整地填报网员库信息,并携带相应的原件到现场审核,确保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二)各网员要及时做好网员库信息的更新、完善,以及CA证书和电子签章的续费工作,因信息失效、未及时续费等所产生的后果自负。

(三)CA证书和电子签章延期、变更、挂失、解锁、补办、注销等其他业务按照《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企业(个人)业务申请单》和《江

苏省电子证书技术服务合同书》的要求办理。

(四)文件中涉及的所有附件及表格可从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www.sqggzyjy.gov.cn)下载中心下载。

六、咨询电话

江苏CA联系电话: 0527-84396015 电子签章联系电话:0527-84396015 市公管办联系电话:0527-84396016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