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14:27: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

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审批开工报告。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

第十条 拟申请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报市政府前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对市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他所需的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方案;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十四)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结论。

第十五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委托咨询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