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规范 - 图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20:46: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17-88 第1章 总则 第2章 材料 第3章 基本设计规定 3.1 设计原则 3.2 设计指标 3.3 结构变形的规定 第4章 受弯构件的计算 4.1 强度 4.2 整体稳定 4.3 局部稳定 第5章 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 5.1 轴心受力构件 5.2 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 5.3 构件的计算长度和容许长细比 5.4 受压构件的局部稳定 第6章 疲劳计算 6.1 一般规定 6.2 疲劳计算 第7章 连接计算 7.1 焊缝连接 7.2 螺栓连接和铆钉连接 7.3 组合工字梁翼缘连接 7.4 支座 第8章 构造要求 8.1 一般规定 8.2 焊缝连接 8.3 螺栓连接和铆钉连接 8.4 结构构件 8.5 对吊车梁转吊车桁架(或类似的梁和桁架)的要求 8.6 制作、运输和安装 8.7 防锈和隔热 第9章 塑性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构件的计算 9.3 容许长细比和构造要求 第10章 钢管结构 第11章 圆钢、小角钢的轻型钢结构 第12章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12.1 一般规定 12.2 截面和连接件的计算 12.3 构造要求 附录一 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附录二 梁腹板局部稳定的计算 附录三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附录四 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附录五 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 附录六 螺栓的有效面积 附录七 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在钢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

第1.0.3条 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的。 第1.0.4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宜优先采

用定型的和标准化的结构和构件,减少制作、安装工作量,符合防火要求,注意结构的抗腐蚀性能。

第1.0.5条 在钢结构设计图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对普通碳素钢尚应包括钢类、炉种、脱氧程度等)、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在钢结构设计图纸中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级别(焊缝质量级别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1.0.6条 对有特殊设计要求和在特殊情况下的钢结构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2章 材料

第2.0.1条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工作温度等不同情况选择其钢号和材质。

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平炉或氧气转炉3号钢(沸腾钢或镇静钢)、16Mn钢、16Mnq钢、15Mnv钢或15MnVq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0.2条 下列情况的承重结构不宜采用3号沸腾钢:

一、焊接结构: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的轻、中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以及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30℃时的其它承重结构。

二、非焊接结构: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的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

注:冬季计算温度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对采暖房屋内的结构可按该规定值提高10℃采用。 第2.0.3条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或屈服点)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承重结构的钢材,必要时尚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对于重级工作制和吊车起重量等于或大于50t的中级工作制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应具有常温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但当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对于3号钢尚应具有-2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16Mn钢、16Mnq钢、15MnV钢或15MnVq钢尚应具有-4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对于重级工作制的非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必要时亦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第2.0.4条 钢铸件应采用现行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中规定的ZG200-400、ZG230-450、ZG270-500或ZG310-570号钢。

第2.0.5条 钢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标准《碳钢焊条》或《低合金钢焊条》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对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宜采用低氢型焊条。

二、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焊丝应符合现行标准《焊接用钢丝》的规定。

三、普通螺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3号钢制成。 四、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的规定。

五、铆钉应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钢铆螺用热轧圆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ML2或ML3号钢制成。

六、锚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3号钢或《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16Mn钢制成。

3.1 设计原则

第3.1.1条 本规范除疲劳计算外,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第3.1.2条 结构的极限状态系指结构或构件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的临界状态,超过这一状态结构或构件便不再能满足设计要求。

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时的极限状态;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限值时的极限状态。 第3.1.3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3.1.4条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除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外,应只考虑荷载短期效应组合。

第3.1.5条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第3.1.6条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在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动力荷载设计值应乘动力系数;在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标准值不应乘动力系数。

计算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疲劳时,吊车荷载应按作用在跨间内起重量最大的一台吊车确定。

第3.1.7条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以及按结构安全等级确定的重要性系数,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的规定采用。

第3.1.8条 计算重级工作制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以及

连接的强度时,吊车的横向水平荷载应乘以表3.1.8的增大系数。

吊车横向水平荷载的增大系数 吊车起重量 (t) 5~20 软钩吊车 硬 钩 吊 车 表3.1.8

计算吊车梁(或吊车桁 架)、制动结构、柱相互 间的连接强度 4.0 3.0 2.6 6.0 3.0 吊车类别 计算吊车梁(或吊车 桁架)、制动结构的 强度和稳定性 2.0 1.5 1.3 3.0 30~275 ≥300 夹钳或刚性 料耙吊车 其它硬钩吊车 - 1.5 第3.1.9条 计算平炉、电炉、转炉车间或其它类似车间的工作平台结构时,由检修材料所产生的荷载,可乘以下列折减系数:主梁 0.85 柱(包括基础) 0.75

3.2 设计指标

第3.2.1条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材料强度的标准值除以抗力分项系数),应根据钢材厚度或直径(对3号钢按表3.2.1-1的分组)按表3.2.1-2采用。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3采用。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4至表3.2.1-6采用。

3号钢钢材分组尺寸(mm)

组别 第1组 第2组 第3组 圆钢、方钢和 扁钢的直径或厚度 ≤40 >40~100 角钢、工字钢和 槽钢的厚度 ≤15 >15~20 >20 表3.2.1-1

钢板的厚度 ≤20 >20~40 >40~50 注: 注:工字钢和槽钢的厚度系指腹板的厚度。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N/mm2) 钢材 钢号 组别 第1组 3号钢 第2组 第3组 16Mn钢、 16Mnq钢 15MnV钢、 15MnVq钢 - - - - - - 厚度或直 径(mm) - - - ≤16 17~25 26~36 ≤16 17~25 26~36 抗拉、抗 压和抗弯 f 215 200 190 315 300 290 350 335 320 抗剪 fv 125 115 110 185 175 170 205 195 185 表3.2.1-2

端面承压 (刨平顶紧) fce 320 320 320 445 425 410 450 435 415 注: 注:3号镇静钢钢材的抗拉、抗压、抗弯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可按表中的数值增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