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22:56: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南正东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金刚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750元(月平均工资6700元*2.5(工作2年1个月多10天);
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6700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11022元(月平均工资6700*2+6700*10/31*2-已支付1个月工资6700)。 以上三项合计:3447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1月3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传输设计部湘潭项在目组设计员职位至今。第1次签定劳动合同时限为2016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30日,2017年2月8日续签合同为1年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止,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规定为从事设计部外派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员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无固定地点。从2017年2月8日续签1年劳动合同后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被申请人从未通知申请人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只在2018年2月28日电话和QQ群内通知申请人不能在原来的岗位工作,且不能继续在湘潭工作,需派往外省工作,并尽快交接申请人手上的工作。当时申请人同意在2018年3月内尽快交接手上工作,但不同意调换岗位和工作地点。被申请人不同意支
付2018年3月份工作交接期间的工资以及按照《劳动法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方式解除合同。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两年多的时间内一直在湘潭市内工作,从未出差或外派。工作态度、工作积极性以及技术能力一直受到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好评,并被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推荐给被申请人处评为优秀员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拟定的劳动合同2份先由申请人签订后邮寄给被申请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签订后邮寄一份给申请人但一直推托未给,直到2018年3月8日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了4张劳动合同的关键页照片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多个在湘潭的员工同样也是未拿到被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双方相互执有条款,存在避免申请人申诉被申请人的嫌疑。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后都未通知申请人签订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再要求申请人继续工作一个月后才电话通知申请人调换岗位和工作地点或选择辞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并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条款。2018年2月28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尽快交接工作,由于是设计工作,交接工作工程中需对手上的事项、资料一一说明和移交,并需完成未完成的设计,但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交接期内的工资,同样违反《劳动法合同法》。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被申请人需调换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需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申请人(劳动者)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
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平均工资为6700元每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6200元+每个月发500元优秀员工奖金,详见银行工资流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5个月经济补偿金加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1个月经济补偿合计23450元(6700*(1+2.5)=23450)。《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申请人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0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二倍工资的剩余未付款11022元(月平均工资6700*2+6700*10/31*2-已支付1个月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仲裁诉求的金额34472元,请依法裁决。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签名)
年 月
申请人:(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