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10:39: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 总论
1.1规划任务由来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东莞市主要发展目标之一是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使得低碳发展和低碳生活理念不断巩固,宜居生态城市建设扎实推进,节能减排降耗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初步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此为契机,东莞市政府要求辖区内各城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结合东莞市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谢岗镇提出了全面建设“生态名镇、工业新城、幸福谢岗”的发展目标。在这些目标的要求下,为实现谢岗镇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确保在未来新一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能够保持持续改善,并达到东莞市对谢岗镇环境保护的要求,研究与编制谢岗镇环境保护规划十分必要。
2014年,东莞市谢岗镇人民政府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开展《东莞市谢岗镇环境保护规划(2017-2020年)》的研究和编制工作。接受委托后,编制单位在谢岗镇政府和环境保护局的协助下,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及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编制了《东莞市谢岗镇环境保护规划(2017-2020年)》。
2016年4月15日,东莞市谢岗镇人民政府在谢岗镇组织召开了《东莞市谢岗镇环境保护规划(2017-2020年)》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我院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审查。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
七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8年6月1日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2016年1
月1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1997年3月1日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004年8月24日修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修订,2011年3月1
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1.2.2国家法规及行政规章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 (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3) 《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修订”; (5)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2017年修改; (7)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38
号),2000年11月26日;
(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2002年5月17日; (9)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 2013年 第36号),2013年6月8日;
(10)《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2.3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33号),2015年7月1日;
(2)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
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正),自2010年9
月1日起施行;
(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997
年12月1日通过,2004年7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23日第二次修正;
(5)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6)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7)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8)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37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9)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第二次修正;
(10)《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第3次修正,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11)《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19
号),2009年11月18日;
(12)《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粤府[2006]35号),
自2006年4月4日起施行;
(13)《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粤环[2006]49号),自2006
年5月15日起施行;
(14)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环[2011]14号),
2011年2月14日;
(15)《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年11月27日),2014年
修正;
(16)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通知(粤
府[2005]16号),2005年2月18日;
(17)《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日,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18)《关于同意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粤府函
[2011]29号);
(19)《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环[2011]14
号);
(20)《关于同意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复函》(粤办函[2009]459号); (21)《关于印发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通知》(粤水资源[2009]19号); (22)《广东省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1999年); (23)《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24)《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5号,2009年5月1日;
(2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
年)的通知,(粤环〔2013〕13号);
(26)《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粤府〔2012〕120号); (27)《关于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
年5月1日起施行;
(28)《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2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
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
(3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
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 (3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
(2015-2030)>》(粤建城[2015]106号)。
1.2.4其他相关规划与规范性文件
(1)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粤府〔2012〕120号); (2)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
的通知》(粤府[2014]6号);
(4) 《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年2
月27日经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5) 《东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 (6) 《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 (7) 《东莞市“十三五”低碳发展规划》;
(8) 《东莞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13-2020)》;
(9) 《关于印发实施<东莞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15-2030)>的
通知》(东环[2016]48);
(10)《东莞市石马河水环境综合整治达标方案》; (11)《东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12)《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东府[2014]23号); (13)《东莞市域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5~2025)》; (14)《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规划》;
(15)《关于印发<东莞市热电联产规划(第二次修编)>的通知》(东发改
[2015]645号);
(16)《东莞市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
(17)《东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 (18)《东莞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