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1:06: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辽宁省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 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严明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安全作业水平,进一步落实从业单位主体、从业人员岗位和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以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守卫员。

第三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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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资格审查和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守卫员应经公安机关资格审查和培训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第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培训要求、许可管理、内部管理、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有关规定;

(二)组织建立实施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 (三)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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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爆破设计与施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

(二)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四)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

第八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 (二)负责爆破作业现场施工安全; (三)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四)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第九条 治安保卫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主持制定实施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二)负责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守卫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作业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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