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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立石冈国民中学102学年度第9次代理(代课)

教师甄选简章

一、依据:

﹙一﹚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

﹙二﹚台中市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施要点

二、组织:成立「102学年度台中市立石冈国民中学代理教师甄选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办理本项甄选事宜。 三、甄选名额 甄选类别 甄选名额 缺额性质 国中国文科 1 聘期 备注 备取1名 钟点教师 依台中市政府教育局相关规定办理 国中体育科 1 钟点教师 依台中市政府教育局相关规定办理 产假代课 聘期仍以教师实际请假时间为准 教师 备取1名 第4次公告 代课原因消灭,即应无条件解聘,不得异议。 国中历史科 1 四、简章及报名表件 102年8月27日至102年8月31日止,迳至本校网站 (网址:/)、台中市政府教育局网站(/)、教育部全国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选聘网()下载。 五、报名资格

(一)基本条件

1.具中华民国国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无教师法第14条各款规定或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各款及第33条之情事者(如附录说明)。

3.留职停薪中之教师不得报考。

(二)资格条件

依教育部订定「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3条规定:

1.具有「各该教育阶段、科(类)合格教师证书」资格者,尚在有效期间者。 2.修毕师资职前教育课程,取得修毕证明书者。 3.大学以上毕业者。

六、报名日期

即日起至102年8月31日(星期六)下午16时止。(逾时恕不受理) 七、报名方式

携带有关证件亲自或委托办理。委托报名者须附委托书,通讯报名请将资料mail至 受理。 八、报名地点

台中市立石冈国民中学教务处(地址:台中市石冈区梅子里国中巷1号)。 联络电话: 九、报名手续

(一)填写代理(代课)教师甄选报名表。

(二)缴验身分证、毕业证书、各该科合格教师证书或职前教育课程修毕证明书、切结书

及查阅性侵害加害人登记档案同意书。

(三)缴交本人最近2吋脱帽半身照2张(1张请先自行黏贴于报名表)。

(四)凡持国外学历报考者,所持之学历须系教育部认可之学历证明(如系外文证明,应

出具中文译本),始得依规受理报名。

备注:所需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带正本者,视同证件不全),报名时间截止后不接受

补件。

(五)曾任教师因故离职者,应缴验离职原因证明文件。 (六)免收报名费。 十、甄选方式及分数比率

(一)试教:成绩占50%。试教时间约8至10分钟。(试教内容如下表)

(二)口试:成绩占50%。口试时间约5至10分钟。(含教学实务、班级经营、教育专业

知识、教室管理、个人教学档案等)。

(三)版本:(国文)翰林版8年级上册。(体育)康轩版8年级上册。(历史)翰林版8年级 上册。甄选成绩同分时依试教、口试成绩高低顺序录取,成绩皆相同时,则

以抽签决定之。若总分未达70分者,不予录取。

十一、甄选日期

102年9月2日(星期一)早上09时00分起。(请于早上08时50分前完成报到) 十二、甄选地点

台中市立石冈国民中学 十三、录取、成绩复查及发榜

(一)录取

报考人员达录取标准者,依成绩高低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依试教、口试

成绩高低顺序录取,成绩皆相同时,则以抽签决定之,并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校长聘用。

正额录取人员未报到时由备取人员依序递补,备取人员候用资格以补足当次缺额

为限。必要时,甄选委员会得视甄选成绩由甄选委员会议决减少录取名额。 (二)成绩复查

102年9月3日(星期二)上午11时前,凭准考证及身分证亲自以书面向本校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不受理,本校于接获申请后随即查核,并以书面告知复查结果。 (三)发榜

102年9月2日(星期一)中午12时前发榜,并公告于本校网页及台中市政府教育局网页。报考人员可自行上网查看或打电话或亲自到校查询甄选结果,不得以未接获录取通知为由延后报到,并请依榜示事项办理。如因个人疏忽造成权益受损,不得异议。

十四、附则

(一)经录取人员应于102年9月2日(星期一)16时00分前携带学、经历及相关证件

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完成资格审查程序(须亲自办理,不得委托),逾时未接受审查或审查未通过者,取消甄选录取资格,当事人不得异议。

(二)经各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录取人员之聘书应于各校规定之期限内缴回「应

聘书」,候用人员于接到聘任通知后3日内应缴回「应聘书」应聘﹔未依规定期限应聘者,视同弃权。

(三)代理教师经甄选录取,须配合学校行政需求与安排。

(四)经甄试录取之代理教师,若发现资格不符,或证件有伪造、变造情事,或到职后无

法办理核薪者,均应无条件自到职日起自动解职,应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补偿及异议,若涉及刑责,由应考人自行负责。

(五)录取分发任用后如发现有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33条或教师法第

14条第1项各款之情事者,依有关法令规定处理。 (六)经甄选录取者,应缴交公立或教学医院体格检查表(含最近三个月内胸部X光透视);

如体检不合格或患有传染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或其他妨害教学之传染病或未缴交公立或教学医院体格检查合格表者,均予以注销录取资格。

十五、申诉专线

十六、本简章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及本委员会决议办理。

十七、本甄选简章经教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甄选作业办理完毕后函报台

中市政府教育局备查。

十八、如遇台风天等天然灾害,经台中市政府发布停止上班时则延后办理,确定时间另行于

本校网站最新消息区公告。

【附录一】教师法(节录)

第14條 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未消灭。 五、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六、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七、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尚未痊愈。

八、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

实。

九、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

凌行为,且情节重大。

十、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报,致再

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一、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十二、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三、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

【附录二】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节录)

第31条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教育人员;其已任用者,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

准后,予以解聘或免职:

一、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罪,经判刑确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未消灭。 五、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六、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七、经医师证明有精神病。

八、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或涉及性侵害之行为,经学校性别

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属实。

九、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报,致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