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依据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6:17: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十八)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四十九)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十)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

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五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五十四)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一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十五)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

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既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出资进行清理。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果合营各方未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各自出资期限,并且未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期限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报原审批机关审批,获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前款合营各方在两个月内未签订缴付出资期限补充协议,又未缴清出资,致使合营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法筹建或者无法开业满六个月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五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五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

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十八)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九)违反《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 (六十)违反《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七、其它(一)现已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资企业,应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补办承包经营的审批登记手续。已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可参照本规定进行修订。逾期不补办审批登记手续的,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联合责令合营企业和承包者停止承包经营合同,直至收缴合营企业执照,冻结承包者的利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营企业和承包者予以处罚。(二)今后凡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及承包者隐瞒真实情况,不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对合营企业及承包者予以处罚。??” (六十一)违反《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按照规定接受许可证年检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省、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