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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使用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司发[2007]11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使用办法(试 行)
(湘司发〔2007〕116号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运作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 1 / 2
第三条 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
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第五条 《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省司法厅负责在湖南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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