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98):债的分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9 14:48: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区分标准:发生原因)。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等。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为所生之债(悬赏广告、捐助行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

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构成要件各异。法定之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意定之债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规定一般仅具有补足当事人意思的作用。

2.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区分标准:标的之性质)。

(1)劳务之债。指债务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表演合同、授课合同。劳务之债有标的(客体),但无标的物。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财物之债有标的(客体),亦有标的物。

区分意义:①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可以强制履行(见例1)。②在特定情形下,对要约的生效产生影响 (见例2和例3)。

3.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区分标准:财物之债的标的物之性质)。

(1)种类之债。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2)特定之债。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①独一无二的物。如某房屋、某土地、《丰乳肥臀》的手稿。②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指定而特定。例如,甲在乙的牛棚选小牛犊一头,约定乙饲养6个月后交付给甲。

特别提示 (1)种类之债经特定化即转化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特定化的途径有二:①债务

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②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 (2)“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之理解。其特定化的时点得分三种情形: ①赴偿债务(送货上门)。时点:债务人将给付物送至债权人住所地,使债权人处于随时可以受领的状态。 ②往取债务(上门提货)。时点: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特定数量分开,可以清晰辫识,并通知或者要求债权人前来领取。 ③送付债务(代办托运)。时点:债务人对承运人完成发送行为(《合同法》第145条;《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

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包装)。

区分意义:(1)这是对财物之债的分类;劳务之债无标的物,不能区分为特定之债与种 类之债(参见2005年试卷三第8题)。(2)特定之债,于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于偾务人不履行种类物之债时, 债权人得请求实际履行(见例4和例5)。(3)种类物买卖也有风险负担的问题。但是,根据 《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种类物买卖*若未特定化,其风险恒定地由出卖人承担,不能移 转给买受人承担

(3)“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之理解: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享有指定权,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包装)。

区分意义:(1)这是对财物之债的分类:劳务之债无标的物,不能区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参见2005年试卷三第8题)。(2)特定之债,于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于债务人不履行种类物之债时,债权人得请求实际履行(见例4和例5)。(3)种类物买卖也有风险负担的问题。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种类物买卖,若未特定化,其风险恒定地由出卖人承担,不能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区分标准:债之标的是否具宥选择可能性)。

(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客体)的债。(须注意;是“标的”即给付只有一个,而非“标的物”只有一个。若给付只有一个,但包括几个标的物,仍为简单之偾。如:甲、乙订立的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50只羊和10头牛。”此为简单之债。)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数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择一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转化为简单之债的途径有三:①协议补充确定;②的行使;③其他标的均履行不能而特定:若选择之债仅剩一个可以履行,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谁享有选择权?选择权如何行使?其规则是:①可约定由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

选择权。②无约定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③未在约定或者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债权人或债务人的选择权转归对方行使;第三人的选择权转归偾务人行使。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区分标准:一方主体人数的多寡)。

(1)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②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内部关系)。

须注意:对同一个债,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两个债,就不能说在债的分类上,它们是多数人之债

6.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标准:同一个债,按其多数人主体一方有无连带关系)。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属按份债务。

(2)连带之债。搢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前者为连带债权,后者为连带债务。

区分意义:效力不同。①按份之债无内部关系。②连带之债有内部关系。在连带债务,对外承担偾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就超出部分,有权请求其他连带债务人依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分担(分担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