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3 1:55: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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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近年来,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也存在分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本文试图通过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分析,阐述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主体及分配原则。希同大家共勉。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使用了“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律概念。此前,我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规定明显过窄,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没有明确。1994年《国家赔偿法》较为具体地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2002年《处理条例》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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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证明我国立法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该学说是指在计算各种损失时应以被扶养人丧失的生活来源作为计算的依据。基于此种学说,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而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就予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仅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只对受害人的继承人造成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不承认有其他财产损失。对于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家庭的整体收入减少,因其属于抽象的、间接的、消极的财产损失,而未被纳入“扶养丧失说”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说明最高法院摒弃“抚养丧失说”,采用“继承丧失说”。 “继承丧失说”是指在计算死亡赔偿的各种损失时,应该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这是因为,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其中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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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采用“继承丧失说”比“扶养丧失说”更容易保护受害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分析:

1、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也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产生是以受害人遭受侵权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原始权利,这一权利并非从死者让渡而来。

2、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采用“继承丧失说”来解释死亡赔偿金,并不就意味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就是死者的遗产。遗产所应表现的财产权益在死者生前已经为死者合法所有,并不是其死后所产生的。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死亡赔偿金不能被认定为是遗产。从法理上说,只有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才可能享有赔偿请求权和财产所有权,人在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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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也随之丧失,他不可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去向侵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更不可能将死亡赔偿金作为自己的财产加以处置。

3、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依婚姻法理论,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死亡赔偿金则是基于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而不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4 、死亡赔偿金的取得并不体现死者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其赔付的发生仅仅与死者遭受侵权行为致死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相关,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它体现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死者近亲属补偿的意义,其中不存在任何合同行为中所体现的对价,更不可能像人身保险金一样被理解为对死者生前投入的一种扩大性回报。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由于法律未明文规定赔偿权利人之间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等问题。故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常常会因认识不一致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部分,首先应分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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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夫或妻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规定分配。还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赔偿义务人对死者因其非正常死亡所造成的一种物质损失的赔偿,应比照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也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依法不能继承,而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分享。争议存在,说明没有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正确认识其分配主体与原则。

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即分配主体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

这里有个情况,即父母家庭成员身份的确定问题,在父母多子女情况下,死者父母自己单独生活或跟随其他人生活,算不算死者的家庭成员。在实践中,有些人因此认为,此时,死者父母不是死者家庭成员,不应成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即分配主体。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无论死者父母自己单独生活或跟随其他人生活,基于直系血亲关系,父母永远是其最亲近的人,对每个子女而言,父母都是其家庭成员。因此赔偿权利人近亲属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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