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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鲁政发[2003]1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24 【实施日期】2003.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鲁政发[2003]1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失地农民生活安排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从根本上保障其生活需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目前,一些市、县(市、区)已开始探索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看,我省这项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与形势发展的 1 / 2

要求还很不适应。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

行动,有利于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加快全省城市化进程。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和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日程,高度重视,抓紧抓好。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以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以维护失地农民根本利益、切实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坚持统一制度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尽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坚持突出重点与搞好配套相结合,把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同时,要十分重视完善就业、土地征用管理等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保障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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