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14:14: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D.犯罪结果的个数 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A )。 A.不负刑事责任 B.可以从轻、减轻刑事责任 C.应当负刑事责任 D.应当从轻、减轻刑事责任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 专业: 法学 2019年3月 课程名称【编号】: 《刑法总论》【0150】 A卷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大作业 满分:100 分 答案必须做在答题卷上,做在试题卷上不予记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是( C ) A.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B.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C.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D.从重处罚 2.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指( D )。 A.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C.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3.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在空间适用范围问题上采用( C )原则。 A.属地管辖 B.保护管辖 C.属人管辖 D.普遍管辖 4.我国通常采用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B ) A.犯罪行为的次数 B.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 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的个数 1.刑法的解释按其效力可分为( ) A. 论理解释 B. 文理解释 C. 司法解释 D. 立法解释 E. 学理解释 2、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 ) A. 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 B. 个人所有财产的全部 C. 家属所有的财产 D. 家属应有的财产 3.刑法因( )而消灭。 A.缓刑考验期届满 B. 刑罚执行完毕 C.超过诉讼时效 D. 犯罪人死亡 4.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假释的有( )。 A.累犯 B.盗窃惯犯 C.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D.因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5.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人免除处罚( ) A.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B. 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 C.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D.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过于自信的过失 2. 疏忽大意的过失 3.结合犯 4.避险过当 5.犯罪客体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2分,共48分) 1.朱某,男,28岁,原系某市大新乡刘家庄村民。1997年9月25日,同村农民韩某挖菜窖,占了朱某家的地,朱某便找韩某讲理。韩某不但不认错,反而依仗自己身强体壮,打了朱某。朱某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同年10月25日,朱某见韩某的10岁男孩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韩某男孩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 1 - 男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3岁的小儿子替父报仇,叫儿子去打韩某的男孩。小儿子受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韩某男孩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邻近的群众见状,急忙将男孩送乡医院抢救,终因留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问: (1)朱某和他的小儿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对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郑某,男,53岁,某建筑材料厂更夫。郑某多年来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忠于职守,一次因抓窃贼时,手被窃贼砍伤。此后,郑某在打更时便带一把刀用以防身。1998年4月10日深夜,郑某听到仓库内有响声,并见仓库内有个黑影,即大声发问:“谁?”对方不应。这时,郑某便拔出尖刀向仓库内的黑影走去。盗窃分子突然跃出,向迎面走来的郑某脸部猛击一拳,郑某情急之下,不及招架,便举刀向对方刺了两刀。然后便奔出仓库,边喊“来人,抓贼!”边跑向宿舍去找人。人们闻讯赶来发现盗窃分子被刺后已倒地身亡。郑某见盗窃人已死,便持刀去公安机关自首。 问:郑某的行为是构成防卫过当呢,还是正当防卫?并说明理由。 3.洪某,男,1982年10月出生。1997年8月21日,洪某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洪某强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洪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 (1)洪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洪某表现为什么样的心理状态? (2)根据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分析洪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4. 王某,男,17岁,初中毕业后闲居在家。被告人吴某,男,53岁,下岗工人。王某某,女,28岁,个体工商户。系王某的姐姐。王某在公园闲逛时,结识了吴某,日子长了当作知己。一天,当王某谈到自己没有工作靠父母给钱不够花时,吴某讲:“有本领的人可以去偷去抢,不需要向父母伸手”。王认为“有理”。几天,王带着刀子,躲在一处暗弄里,伺机作案。当见一个女工路过时,王就威逼她入弄,强行搜走了她的手表、金戒指和1260元现金(总价值3100余元)。并强行奸污了她。三天后,王某于深夜盗窃了一家服装商店,共窃得毛料男女长裤26条。后放到其姐姐王某某家中,并告之详情,让姐姐代为保管。不久,王某在销赃时被抓获。 问:(1)上述三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三人各自的行为应成立何种犯罪? 五、论述题(12分) 试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各自刑事责任。 一、1、C 2、D 3、C 4、B 5、A 二、1、2、3、4、5、 三、1、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3、结合犯,是指数个在法律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故意犯罪行为,由另一个法律条款将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独立犯罪的情况。 4、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在中国刑法理论中,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避险人所实施的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 5、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四、1、(1)朱某和他的小儿子不构成共同犯罪。原因是他的小儿子13岁不具备犯罪主体的资格。 (2)对朱某只能定为间接正犯,朱某教唆自己的小儿子去犯罪,因被教唆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只相当于教唆人的犯罪工具。 2、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盗窃分子突然从仓库内跃出,并向郑某猛击一拳,实施暴力侵袭,作为防卫人很难判断对方的强度。为了保卫公共财产不受侵害,防卫人采取强度较大的防卫,措施即使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也未超过限度。 3、(1)洪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没有洪某的赶牛入深水,女孩不会落水,当然不会被溺死。洪某系15岁的儿童,应当想到女孩落水可能被水溺死,但他没有想到,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从洪某抢救女孩的行动看,他没有希望或者放任女孩被溺死的意志因素,所以,他主观心理上不具有故意。 (2)洪某时年15岁,只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本按系过失引起女孩死亡,所以,他对本案不负刑事责任。 4、(1)王某和吴某构成共同盗窃罪和抢劫罪。原因是王某的行为都在吴某的教唆故意之内。(2)王某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和强奸罪;吴某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对超出其教唆范围的强奸罪,不负刑事责任。王某某事后得知是王某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单独构成窝赃罪。 五、答: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也区别于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各种不同的共同犯罪人,旨在准确辨别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人身危险性以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以便于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 - 2 -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兼顾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一)主犯 1主犯的概念。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主犯的种类。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要注意任何共同犯罪都必定有主犯的存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主犯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相互关系。 (二)从犯 1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从犯的种类。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1胁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完全受强制或欺骗的,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2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1教唆犯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实施犯罪意图的犯罪分子。 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对教唆犯的处罚,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论处;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