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授权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1:07: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授权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组织和有关个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在行使集团公司法人职权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公司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行为遵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独立处置集团公司法人财产权时应符合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维护集团公司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集团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局主席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股东的权力,并表达自己的意志;董事局主席代表集团公司并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局的授权,负责处理集团公司法人财产权事项和主持集团公司的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的基本依据是《公司法》和本集团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授权的范围不得超出上述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实行分级分权管理,集团公司根据需要,由董事局授权董事局主席在董事局闭会期间,行使董事局的部分职权;董事局主席代表集团公司将权限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层的职责分工组织逐级授权,授权应体现职责与权限对应的原则。 二、授权形式和使用范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在授权管理上,应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层人员所承担的相应职务,在保证其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基础上,按照履行某项任务的必备性原则予以授权,具体的形式是:

(一)职务性授权

董事局主席通过签署发布对集团公司总裁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的同时授予了相应的权限,职务免除时也视同撤销了相应的权限。与任命职务无关的权限不作为职务性授权的范围和依据。

(二)制度性授权 对职务性授权的具体内容,董事局主席可通过签发相关的基本规章来予以明确。对管理层分工分管交叉又无法通过职务性授权的经常性事项,应通过相关制度规章的指定来授予相应的具体权限,其授权的时效按制度规章的时效来确定。 (三)临时性授权

对集团公司法人的重大事项或委托办理的有关集团公司法人事务和临时性工作,董事局主席采取临时性授权,并签发授权委托书(必要时签发董事局决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权限、时效。原则上临时性授权的受托人仅限于集团公司的董事、经理层人员、董事局秘书及集团公司的在册职工,法律诉讼代理事项可授权律师事务所,特殊情况需授权集团公司以外的人员,按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以上三种授权形式一律以书面文件表达,并归入集团公司文书档案管理。 三、授权规定和程序

第六条 以上三种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事先授予的办法,即在受权人未正式执行职责或某项任务前,

董事局主席应授予其相应的权限,避免事中、事后授权造成受权人无法开展工作。在紧急和

特殊场合下,临时授权无法以书面形式事先授权的,董事局主席可以口头形式授予,事后补办书面授权书。 第七条

集团公司的中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的授权由总裁具体组织实施,其授权范围和权限不得超越董事局主席授予总裁及其他经理层人员的范围和权限。属总裁和其他经理层自身承担的职权不得下授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也不得统揽职权,应进行适应集团公司管理体制的适当分权。 第八条

集团公司的职务性授权和制度性授权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任何个人不得在集团公司有新的决议和有关规章制度变更前随意调整,以避免造成集团公司运行体系的混乱。 第九条 受权人在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权限时,必须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认真按国家有关法规、

集团公司规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行事,任何无视法规、集团公司章程的权限是无效的。 第十条 集团公司授权的程序

(一)职务性授权按集团公司有关人事任免的工作程序办理; (二)制度性授权按集团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临时性授权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集团公司法人民事诉讼事项授权的程序

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根据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提出授权的内容和受权的人选,经总裁或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董事局主席授权;

2.集团公司重大事项或重要协议的签订的授权程序 由总裁根据经理层的建议向董事局主席提出,并由董事局主席具体确定授权事项、权限并签发书面授权证书;

3.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或行使某项职权时,由董事局主席直接授权并签发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临时授权事项执行完毕,受权人应向授权人进行报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超出授权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及时直接向授权人请示,以得到处置有关问题的答复,请示和答复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双方应作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职务性授权和制度性授权,受权人一般以定期工作报告和述职报告形式向授权人报告。

四、权力的划分

第十五条 集团与所二级机构(各事业部)之间进行权力划分,该层次权力划分主要是界定股东会、董事局和经营层的权力,以及经营层之间的权力划分和流程设计。 第十六条

集团作为控股股东,主要通过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和进入董事会的董事来正当行使控股股东权利,而不直接干预所属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和直接对所属企业的自主权利事项进行干涉。 第十七条 权力分配主要体现在资金管理权和人事任免权两个方面。 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实行明确的授权管理制度,即股东会对董事局的授权、董事局对董事局主席、总(裁)经理的授权,以及集团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授权,在保证集团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权

(一)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权限:

1.集团预算内的费用报销、固定资产购置和资金调配由总裁审批;

2.集团预算外的费用报销、固定资产购置和资金调配由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裁审核,报董事局审批。

(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资金管理权限:

1.所属企业预算内的费用报销、固定资产购置和资金调配,由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2.所属企业预算外的费用报销、固定资产购置和资金调配,由总经理审核,报集团企业发展委员会、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特殊情况呈报董事局审批。 第十九条 人事管理权 (一)集团人事管理权限

1.集团人员编制由总裁审核,报董事局审批;

2.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调动、考核、薪酬定级由总裁拟订,报董事局审批; 3.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调动、考核、薪酬定级由分管领导拟订,总裁审批;

4.集团编制内员工的招聘、调动、考核由部门负责人拟订,分管领导审批;集团编制外员工的招聘、调动、考核由分管领导拟订,总裁审批。 (二)集团所属企业人事管理权限

1.所属企业人员编制由所属企业总经理拟订,报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

2.所属企业总经理的任免、调动、考核、薪酬定级及奖惩由总裁拟订,报董事局审批; 3.所属企业总经理有权对企业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所有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及奖惩,有权对编制内的员工进行招聘、解聘、考核、薪酬定级及奖惩;

4.所属企业编制外员工的招聘由企业总经理拟订,报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五、例外处置原则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在发生重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的特殊情况下,集团公司总裁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可在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集团公司职权的最大范围内,在未经董事局主席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处置超过职权范围的有关事务,以避免集团公司遭受重大的损失。具体的情况是: (一)董事局主席因故外出,无法及时联系请示; (二)十分危急的状态发生,无法请示后处置的事项。 第十四条

例外处置过程应遵循国家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规定的工作原则,以维护国家、集团公司和职工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在处置过程中或处置完毕后应向有权的授权人报告。 第二编 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