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检测机构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17:27: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检测机构

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确保我区高速一级公路建设质量,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内交发[2011]215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负责在我区高速一级公路从事检测活动的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检测活动是指在我区国家或自治区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桩基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桥隧监控、交通工程专项检测等以及项目竣(交)工前的质量检测(具体检测参数详见附表一)。

第二章 备案登记基本条件

第四条 在我区高速一级公路从事检测活动的机构等级要求: 1、施工过程中及一级公路项目竣(交)工前质量检测的检测活动由具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以上(含乙级)或相应专项能力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

2、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高速公路项目竣(交)工前质量检测,由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相应专项能力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五条 从事检测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相应资格证且在本单位经网上注册。报告审核人、签发人必须持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现场检测工程师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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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人,并配备先进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第六条 检测机构备案登记时需出具业绩及上一年信用评价等级相应材料。业绩要求附有检测服务合同和项目所在地质监机构证明。同类业绩要求达到一项以上,信用等级评价被评为A级(含A级)以上。

第三章 备案登记程序及内容

第七条 项目法人在本项目检测拟招标前45日,发布备案登记公告(格式详见附件二)。从事检测活动的机构按照备案登记公告时间,在投标前到区质监站进行备案登记。未采取招标的检测项目,项目法人需在签定合同前45日告知拟参与检测活动的机构到区质监站进行备案登记。未进行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不得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检测活动。

第八条 检测机构在备案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检测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扫描件;检测机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扫描件。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扫描件,《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上报时同时上报电子版(详见附件四)。

3、检测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及扫描件,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两张。

第九条 区质监站将符合备案登记条件要求的检测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格式见附件五),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监督和不实信息的投诉。

第十条 经项目法人确定的中标或签定合同的检测机构,应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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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通知书或签定合同之日起7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由项目法人填写检测机构质量责任备案表、《公路工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上报时同时上报电子版(详见附件七、八),并报区质监站,未进行备案登记或未按投标承诺、合同约定进行检测和投入的检测机构,不得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检测活动并记入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在项目资审、投标、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行为,将直接影响其年终的信用等级评价,质监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转让或肢解中标项目及进行数据造假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列入信用违规记录,并视情节限制在我区开展检测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至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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