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整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6 6:57: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理学重点整理1

整理人:黄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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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

Part 1 名词解释(答题方法:掌握关键词,概括法律现象。用判断或描述的形式,确定或划定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法律现象系统中

的位置和界限,力求准确、简明。注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1. 法学3: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 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原理、原则、

制度)的学问。

3. 法的定义:

? 4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 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

具。

4. 法律:

? 广义上:法律的整体(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法规、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 狭义上: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5. 法的渊源:主要有几种含义:

1)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

原理;

2) 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

行为和事件;

3) 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献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4)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以及法

学参考资料。

5)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如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根源于统治

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6)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即

法的效力来自哪里。课本中的法的渊源多为其效力渊源。)

6. 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

7. 私法:保护个人利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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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整理的重点以zqm老师所给重点为主要内容,结合课本资料,所用的课本是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由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第四版,辅以一些往年资料。 2

属个人整理,仅供参考,非以此为准。如有错漏请自行更正,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请不要随意更改原文件内容。 3

一类重点,二类重点,三类重点,一类重点考的概率在50%左右,二三类依次递减;重点除了关注其名词解释外,还应关注与之相关的简答题。 4

◆表示有两种及以上解释,除了广义狭义之分外,一般其中一种是出自课本,另一种是老师课件上给的解释,一般两种都给对。

8. 成文法:亦称制定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总称。(比如宪法、民法典、刑法典等)

9. 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际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10. 习惯法: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

行为规法的总和。(百度百科) 11. 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百度百科) 12. 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13. 程序法: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

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 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区域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15. 法的效力: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

人和事有法律约束力;还包括因对方、多方协议或单方行为如遗嘱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是法的基本属性。

16.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

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17. 法律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一般认为法的基本要素有三个:

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18.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

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19.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

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20.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

原理或出发点。(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布莱克法律词典)

21.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体

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2.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

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3. 权利:

?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

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 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所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24. 权力5:

? 广义上: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两大类。

? 狭义上: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价值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

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百度百科) 25. 义务:

? 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者不作

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 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承担的责任。

26. 法律行为:

?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 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7.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以法律权利、法律权力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

系。

28.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

法律资格。 29.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30. 法律关系客体(及其分类):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

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分为五类: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为;信息(此处存疑,只有此书有信息这个类项)

31.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

现象。

32.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

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33.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

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在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居主导地位,而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则居于从 5

这个补充是个人观点,我认为权力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然而课本很少写到权力,有些地方应该有权力的但它就漏掉了,比如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应该是权利、权力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