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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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湘价综[2010]7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5.31 【实施日期】201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规

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湘价综〔2010〕70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局依据《价格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 / 7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 》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在法定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合理适用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适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适当考虑当事人经营状况、市场份额和竞争能力,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 除简易程序外,适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都要经集体审理决定。

第五条 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手段、违法后果、主客观过错、改 2 / 7

正措施等因素,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 价格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相关营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一)各种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并处,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一般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较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一般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二)违法所得金额依照《价格违法所得多收价款计算办法》(计价检[2001]2607号)计算确定,并以合法有效的价格规定为基础,对确因政策滞后、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适当剔除实际成本。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轻微违法行为。

(一)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无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 (二)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数额不大,且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三)及时改正。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一般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二)主观过错较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

一般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规定处罚款幅度下限的罚款。 3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