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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反洗钱机构
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银发[2012]117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2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
行)》的通知 (大银发〔2012〕117号)
为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有效开展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评估工作,实现人民银行和反洗钱机构双方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提升反洗钱工作实效,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制定了《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办法》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风险评估工作所需各项信息资料,各项信息资料要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各金 1 / 6
融机构、各支付机构应严格对照《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指标(试行)》(详
见附件2)中的评估标准和主要评估点逐项进行自评估,自评估结果要客观、准确,自评估报告要规范、详实、全面。
二、各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应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今年年初以来发生的、《评估办法》中要求报送的信息资料向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进行补充报送。
三、各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在报送《评估办法》第八条中要求的信息资料时,第(五)、(十)、(十一)项信息资料应以FTP方式将电子文档报送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其他项信息资料应以纸质资料形式报送人民银行大连中支,纸质信息资料均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四、各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在报送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时,不需再将已报送的各项信息资料作为附件重复报送。
五、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可参照《评估办法》,结合辖区反洗钱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
六、《大连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核办法(试行)》(大银发〔2010〕61号文)同时予以废止。
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各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联系。 附件1: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附件2: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指标(试行) 附件1:
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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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有效开展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评估工作,实现人民银行和反洗钱机构双方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机构是指大连地区各银行机构、证券机构、期货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支付机构以及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根据本办法对大连市反洗钱机构的洗钱风险防范能力和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有差别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四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及反洗钱监管要求的变化,制定并调整风险评估指标。
第五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洗钱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反洗钱机构自评估和人民银行再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