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2:07: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目标

1. 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 重点掌握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及表现。 3. 自觉抵制现实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教学时间:4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

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之间为了经济利益进行的相互斗争。 主体:两个以上经营者,行业相同或相似。 目的:争取交易机会,争夺市场。

竞争的基本作用::给经营者以动力和压力,结果则是优胜劣汰。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竞争才会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

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将部分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

三、我国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2。 不正当行为是违法行为。

3.它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商品识别性标志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排挤同行业竞争对手,达到商业成交目的以财物或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接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回扣。 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案例分析)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征:1秘密性 2价值性 3独特性 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 1。附赠式 2。抽奖式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五、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包括两类:

一是公用企业,如电力、自来水、煤气和公共交通等企业;

一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特定的市场上处于无竞争状态。 六、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的含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国家机关,违法法律规定或违法授予的权限和职责,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行为,或者限制

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行政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即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表现:

1。限定客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行政部门下属企业或挂靠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 2.限定客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行政部门关系户的商品。 3.限定客户和消费者接受指定单位的有偿服务。

4.规定在本辖区内未经批准不得购买和销售某些外地商品。

5.在本辖区边界或交通要道设置检查站,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和阻止本地紧俏商品及重要原材料运往外地。

6.对进入本辖区的外地商品收取各种不合理的附加费等。 7.借口保护本地工商企业,封锁市场信息。 七、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的含义:低价倾销是一种不正当降价行为,使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生产企业以低于企业生产成本销售商品,经销企业以低于企业进货成本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点:

1。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

2.倾销价格一定低于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法定例外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3. 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特点:是以违背购买者意愿为基础,搭配某种商品或满足某种要求为条件。 九、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特点:以散布虚构的事实为手段,以达到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从中获利为目的。 十、通谋(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损害招标者的经济利益。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活动和经济利益。 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表现形式:

1. 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⑴相互串通一致抬高或降低标价。

⑵相互串通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⑶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争,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⑷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 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互相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⑴ 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撤换标

书,更改标价。

⑵ 招标者向特定的投标者泄露其标底。 ⑶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中标者以额外的补偿。

⑷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计量、技术监督、商品检验、人民银行等部门。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监督举报。 二、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给被侵害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难以计算赔偿金额的,金额为侵权经营者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害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经营活动所付的合理费用。 2. 行政责任:

是行政主管机关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

方式: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

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犯罪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司法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 2. 诉讼

案例分析(略见教材P227)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本章重点介绍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这些行为都违背了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一些为法律所适用的商业道德。在食品生产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竞争过程中,对这些原则的违背,即属不正当竞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违法者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基本训练 ○讨论题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及其种类。 2. 什么是商业秘密,它有哪些特征?

3. 什么是商业贿赂?回扣、折扣、与佣金的区别是什么? ○思考练习:

1. 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2. 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3.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的规定。 ●实训题 ○分析题

被告人邓某于2000年11月至2002年6月期间,在广州市章飞一绝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飞公司”)任技术总监。在任职期间,邓某利用其所掌握的该公司经销商的名单、

地址及电话信息,与被告人张某合作推销由张某创办的河南新乡市一根签祛斑美容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根签”美容产品,并先后以低价与“章飞公司”在全国各地的9家客户签订销售业务,造成“章飞公司”经济损失24.4万余元;2002年4月,被告人邓某还利用职务之便,积极向已与“章飞公司”签订独家经销合同的山东客户胡某推荐“一根签”美容产品,以致胡某转而销售“一根签”美容产品,不再履行与“章飞公司”的经销合同,造成“章飞公司”损失加盟费41.8万元。 请分析

1. 邓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说明理由。 2. 邓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应用题

爱莲说 .周敦颐

水陆草木之花,可爱者甚藩(fán)。晋陶渊明独爱菊。自李唐来,世人甚爱牡丹。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予谓菊,花之隐逸者也;牡丹,花之富贵者也;莲,花之君子者也。噫!菊之爱,陶后鲜有闻。莲之爱,同予者何人?牡丹之爱,宜乎众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