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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医院“同工不同酬”的根源与解决措施

作者:林立平

来源:《管理观察》2013年第06期

摘 要:“同工不同酬”现象广泛存在。医院除劳务派遣用工外,主要用工方式还存在“体制内”和“体制外”之分。由于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主体资格、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不同,造成医院“同工不同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编制制约、财政供给限制、法律法规缺陷等。如何实现同工同酬,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除了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外,随着医改的深入,抓住机会,加大体制改革力度,完善各项机制,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和转变政府职能,都应成为实现同工同酬的契机。

关键词:同工不同酬 现状 原因 影响 措施 实现

目前,“同工不同酬”现象广泛存在。它不仅存在于国有企业,也存在于事业单位。一些单位在薪酬分配上,往往不是按岗位、技能、业绩等个人素质和对单位的贡献分配,而是按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等“身份”来分配。如今,在一些建筑业、服务业、通信业、金融业、制造业等领域的国有企业、垄断行业、上市公司等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甚至占到用工比例的50%以上。一些以提供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也越来越多地采用这种用工形式。而且,诸如医院等相当多的以提供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的用工方式还存在“体制内”和“体制外”之分。 近几年,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医疗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深入,医院有限的编制从根本上已不能满足医院发展的需求。为保障医院的长足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各单位都不同程度的聘用了大批的医护人员,随着用工方式的转变,临聘人员逐渐成为各医疗单位补充人手的主要来源,这个群体在医疗机构中的规模越来越大,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在薪酬分配上,不同程度的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同一单位,相同职称、同等能力、干相同活的聘用工与正式工,编制外与编制内人员的收入不同,医院普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临聘人员的工资标准,并未比照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确定相同标准,致使临聘人员与正式在编人员的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许多业内人士认为,主要原因就是有些单位钻政策空子,规避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制造人为的身份歧视,达到压低用工成本,造成了在同一个单位,在同样的岗位干着同样的活,工资却低于别人一大截的现象。

笔者认为,由于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主体资格、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造成医院“同工不同酬”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转型期固定工制度的遗留问题——编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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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不再适应,社会进入转型。为严格编制管理,引进竞争机制,推行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新人事制度。对编制内人员按计划经济运作,吃财政饭,具有利益分配上的优势,对编制外人员按市场经济运作,实行竞争机制。于是,在市场化进程中,旧有的固定用工机制尚未完全打破,新的用工形式又开始实行,这便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的“用工双轨制”。

就医院而言,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医院规模的扩大,人员编制缺乏,不得已多数医院都采取编外招聘的方式用人。一些三级甲等医院的编外聘用人员的比例最高占到了编内人员的1/2。

(二)财政供给方式不同

编内与编外人员在财政供给关系上也有着诸多的不同,对于差额供给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而言,正式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财政供给,单位仅需要负担一部分,而临聘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过多地照顾同酬问题,强调劳动者权益,就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利益,单位会增加成本。

就劳动关系而言,劳动者一方是弱者,固然需要保护,但如果过分强调劳动者权益,加大单位责任,就会使单位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竞争力,而且还会涉及到单位的成本。单位垮了,劳动者就会失去就业机会。

(三)法律法规的缺陷

关于同工同酬,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原《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尽管《劳动法》强调了按劳分配过程中都应同工同酬,但是对同工同酬的规定却只停留于一个原则性要求层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和具体的法律追究惩罚机制;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对同工同酬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对于前两个条件:同岗位、同工作量,衡量起来还比较容易,但是工作业绩衡量起来就比较困难,不同的人从事相同的工作,有时工作业绩会差别很大,待遇也会有很大出入。因此,各单位在执行《劳动法》过程中,采取了多种多样的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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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有一定的自主权

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可以与职工签订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单位内部分配是有自主权的,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时,客观上就把身份划成若干个类型,比如正式工、临聘工等。而签订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在劳动合同规定中是允许的。 “同工不同酬”问题由来已久,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必然造成社会的不公和单位内部职工队伍的分化,给和谐的劳动关系制造人为的不和谐因素,也为以社会公平和公正为目标的工资分配改革,增添了诸多困难。

就医疗卫生单位而言,“同工不同酬”如果不能有效地妥善解决,将会影响医疗卫生队伍的稳定性,直接导致聘用人员流动性强,工作主动性不高,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进而造成医院医疗服务质量下降,诊疗水平下降,护理质量下降,即不利于卫生事业的长足稳定发展,也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同工同酬权作为劳动者应该享受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 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制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劳动法律法规完善的程度。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同工不同酬”的内涵,规定具体实施办法,提高立法针对性。虽然我国目前涉及同工同酬的法律法规不少,但是普遍比较空泛,缺乏可操作性。但是,如何实现同工同酬,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不仅仅只是单方面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随着医改的深入,抓住机会,加大体制改革力度,完善各项机制,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和转变政府职能,都应成为实现同工同酬的契机。 (一)改变传统编制管理方式,调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

改变传统的编制管理手段,充分考虑医疗行业特点、服务人口、地区差异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综合科学地确定人员编制需求总量,建立动态调节机制,根据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编制标准,充分发挥编制管理对卫生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以人为本,改革公立医院经费补偿机制。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医院建设、学科发展、承担医疗卫生服务任务等多项主要因素,根据实际核拨经费,建立综合性补偿新机制,使医院通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安全等措施,增加更多的业务收入,获得更多的财政投入,进而提高医院的服务能力,实现医院的良性循环发展。

(三) 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改革内部分配体制,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换。

规范用工制度,废除用工双轨制,打破少数人的既得利益,打破部门利益,实现部门间统筹公平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