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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8 18:12: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北京市财政局、计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重新修订基

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综字[1989]235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日期】1989.12.15 【实施日期】1989.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计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 重新修订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15日 京财综字[1989]2352号)

为加强对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的审查和管理,根据国家加强自筹资金管理的要求,现对本市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的审批办法重新修订如下: 一、审批范围:

1.凡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由市计委直接安排年度计划的更新改造项目),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建设,如:自建、合建、中外合资建设、参建等,都属于审批的范围,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手续。 1 / 2

2.根据谁出资金谁报批的原则,本市单位自建或与本市单位合建的,要分别向各自同

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属于本市与外省市合建的,本市部分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手续外,并持外省市部分在取得其省市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资金来源证明书,由本市一方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属于本市与中央单位合建的,除本市部分按上述原则报审外,中央单位部分也要由中央主管部门开具资金来源证明书,再由本市一方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属于中外合资建设的,必须取得外方出具的资信证明,中方才能向本市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批手续:

申请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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