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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师(卷烟商品营销)
职业标准
(2011版)
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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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师(卷烟商品营销)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营销师(卷烟商品营销) 1.2职业定义
从事卷烟市场营销及管理活动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卷烟商品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本标准涉及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三个等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获取、领会、理解外界信息,并作出正确判断、分析和推理的能力;具有准确进行与业务有关的文字和语言表达的能力;具有迅速、准确、灵活地运用手、鼻、眼等器官完成既定操作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 1.6文化程度要求
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l.7.1培训期限
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初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400学时。晋级培训者,中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卷烟商品营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施
要求具有标准理论教室,具有本职业工作所需的常用设施,并具有完备的多媒体设备等。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本职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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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申报条件
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从事本职业见习期满1年的人员; (2)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 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中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书面闭卷填涂答题卡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书面闭卷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每个考点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90分钟。 1.8.6鉴定场所及设施
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在标准教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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